台灣女律師在日打拼,被稱為「律師」卻不是「辯護士」。一個被排除在「日本辯護士」體制之外的外國律師生活,「小律師的逃亡日記」。

前陣子炒得沸沸揚揚的「鍾」配事件,提到民法第153條,只要當事人針對契約的必要之點都同意,無論是明示或是默示,或是有沒有簽契約,就會成立契約,能夠拘束當事人。那到底甚麼是「必要之點」?讓我們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