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談監護權以前,我們先來談如何離婚

1. 有些人可能會很疑惑,為什麼要談如何離婚呢?離婚的規定在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也就是說,離婚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書,並且要有至少2個證人簽名,並將這份離婚協議書送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算完成離婚。但是這個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前提,才可以使用這種方式,如果夫妻有一方不願意離婚,那當然不能「兩願」離婚了,這個時候就要走法院的程序了。

2. 什麼是法院的程序呢?也就是提起離婚訴訟。而如果你想要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離婚的話,你必須要先符合民法第1052條的條件,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法官才有可能會判決你們離婚。
依照民法第1052條的規定,如果你想要離婚必須有: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10個情形,並且提起訴訟的人要負擔舉證責任,來說服法官,法官才有可能會判決離婚。而這時候也有人會說,律師,我有看到第1052條有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那這是什麼意思呢?這個意思也就是說,如果你們夫妻間有感情間的破裂,而且已經到無法繼續維持婚姻的地步的時候,那也可以將這個情形提出來給法院,說服法官判決離婚,這個在我們法院實務上叫做「破綻主義」,只要夫妻間有無可維持婚姻的事由,就可以請求法院判決離婚。但是在這點的認定上,法官的認定會傾向採取比較嚴格標準的認定,畢竟這個法官是採比較概括式的規定,如雙方長久沒有性生活,或者是分居已久等等的情形,都可以做為佐證的依據。

二、在簽署離婚協議書的時候,我該注意什麼呢?

1. 如果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這時候就會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可以約定下列這些事情:
① 小孩的監護權該歸誰?為單獨監護還是共同監護呢?
② 關於小孩的生活費以及教育費或扶養費,該由誰支出?每個月應該要給付多少錢給主要照顧者呢?
③ 如果一方並非主要照顧者,或者是單獨監護,另外一方沒有監護權的情形,那小孩的會面交往時間該如何約定呢?」除此之外,當然也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行約定其他事項。

2. 另外要說明的是,我也常常碰到當事人問我,會面交往是什麼?會面交往也就是探視小孩的權利,如果是單獨監護的情形,另外一方因為沒有對小孩的監護權,那麼有監護權的一方勢必是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平常是由有監護權的一方來照顧小孩,並跟小孩同住。但是縱使你沒有監護權,你仍然有對小孩的「會面交往權」,也就是與小孩見面的權利,這個是沒有辦法藉由協議書剝奪的。會面交往可以約定 :
① 是否可以在行使會面交往權的時候跟小孩過夜?
② 是每個禮拜可以看小孩一次?或者是每個月可以看小孩幾次呢?那每次見面的時間是多久?如果我要帶走小孩的話,應該是要誰去接小孩呢?
③ 如果另外違反了會面交往權,那我可以做什麼行動呢?(比如說可以聲請法院重新酌定親權,也就是監護權)。
除此之外,當然也可以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約定其餘的會面交往事項,筆者只是提出幾個我們在幫當事人擬定協議的時候,主要會著墨的點。

三、如果監護權在對方手上,那我可以為小孩做什麼事,或者是對於小孩我還有哪些權利或是義務呢?

1. 有許多人會擔心,如果我喪失了對於小孩的監護權,那到底對我會有什麼影響?難道我對於小孩就沒有任何的權利了嗎?其實不是這樣的,就如同上面說的,比如說你還有對於小孩的「會面交往權」,許多人會很擔心地問筆者,我如果喪失監護權,是不是就看不到我的小孩了?是不是每次看小孩都要經過對方同意?當然不是這樣說!因為會面交往權是你的權利,沒有人可以剝奪,所以只要雙方約定好,或者經由法院判決,只要在約定或是判決所訂的時間內,你都可以看到你的小孩,並行使會面交往權。而如果對方刻意阻饒你行使會面交往權,你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
① 命令有監護權人的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的一方行使探視權;
② 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
③ 而如果有監護權人的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監護權人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

2. 除此之外,既然有探視小孩的權利,身為小孩的親生父母,你也有扶養小孩的義務,並不是沒有了監護權,就不用負擔小孩的生活費或是教育費用了,你還是要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到小孩成年為止。如果有一方不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給付,而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

3. 當父母的一方擁有小孩的監護權時,可以為小孩做法律上相關的行為(也就是法律上規定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之的行為),也可以為小孩處分財產,這些行為都是可以單獨做成的(如果是共同監護,就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簡單來說,喪失監護權的一方,無權代理小孩為任何行為,但是當然,還是可以購買日用品、小孩生活所需之物或娛樂用品等給小孩使用,當然還有最重要的,也就是本文一直強調的「會面交往權,也就是探視權」。而且如果無監護權的一方早於小孩過世,這時候小孩仍然可以繼承無監護權一方的遺產,這個是不影響的。

4. 最後,如果無監護權的一方故意不負擔小孩的扶養費,那他還有會面交往權嗎?這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有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訂會面交往權」,請法官重新酌定更適當的會面交往時間。而且如果無監護權的一方對小孩有虐待行為,或是對於小孩有做出一些對小孩不利的舉動,有監護權的人當然也可以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權,當然,如果腳色對待,是有監護權人對小孩做了這些事情(不負擔扶養小孩的義務、對小孩有虐待行為或做出對小孩不利的舉動),無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



本文收錄於《父母離婚,小孩要跟誰 ?》高衝突家庭協助計畫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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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品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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