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6日花蓮地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台鐵對李義祥、義祥工業社及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聲請假扣押,法院已經准許,而且台鐵也已經向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裁定,現在已經查封完畢。

那麼,什麼是假扣押?如果我欠你錢不還,你可以跟我要。但是,除非是我自願還給你,否則你還是要去法院拿到執行名義之後,才可以拿來強制執行我的財產。那麼,我有沒有可能在你對我提告的時候,把財產賣掉、移轉掉呢?當然有這個可能,如果我欠的錢很多,這個可能性就更大了。

因此民事訴訟法設計了一個制度:假扣押。假扣押,是指當債權人就可以用「金錢」算的請求,不管是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為了避免日後勝訴之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很難強制執行疑慮的情況下,可以先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假扣押。假扣押的這個假,是指「先」、「暫時」扣押的意思,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前,可以暫時的先把債務人的財產扣押,避免債務人把值錢的財產賣掉或移轉。

准許假扣押的前提在於:存在假扣押原因,也就是前面提到的「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比如說有沒有動手開始對財產處分、浪費的情形,這件事情要由債權人來「釋明」。所謂「釋明」只要講的大致可以相信即可,不用到達訴訟中要求原告舉證證明那麼強的程度。如果法院認為釋明不夠,可以定相當擔保,比如聲請扣押金額的三分之一,讓聲請的債權人先拿部份金錢擔保後,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確保債權人不是來亂的。

聲請假扣押之前,未必已經提起訴訟。不過沒關係,債權人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扣住債務人的財產後,在一定期間內起訴。如果沒有在一定時間內起訴,債務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假扣押。

另外,如果假扣押原因消滅,也就是沒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形時,或是債權人起訴後敗訴,或是有其他情事變更的情況,債務人也都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拿到假扣押裁定後,債務人的財產並不是當然、自動被扣押住。債權人要拿假扣押裁定到法院聲請執行,然後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就會依照裁定的要求,在核定的扣押範圍內,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這些財產雖然還是債務人所有,但卻會暫時失去處分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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