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許許先生留下銀行存款1900多萬元、1筆房地產等遺產,其遺產稅為60萬餘元,但納稅義務人(繼承人)在繳納期間向國稅局表示,一時無法籌到現金繳納,經國稅局輔導後,核發其遺產稅同意轉移證明書,憑此可向金融機構辦理使用被繼承人的存款轉帳繳稅。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不具犯罪嫌疑,會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書,為了避免檢察官判斷錯誤,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再議制度,讓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來審查不起訴處分有沒有錯誤。但為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有官官相護的疑慮,法律另外設計了一層檢討機制─交付審判制度,讓法院直接介入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