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沒有修法的狀況下,也可以讓異國同性婚姻成為可行。
不是醫師,可以「治療」嗎?法官怎麼評價「另類療法」?
國民年金法第 18 條之 1 修法後,如果家屬沒有在家人死亡後馬上申請「遺屬年金」,遺屬在提出申請後,仍然可以溯及補領一定年限內的年金。
2020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這個案子涉及當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時,如果同時構成藥事法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處罰規定時,應該怎麼適用法律的問題。
正如某個大富翁角色的口頭禪「請神容易,送神難」,若你祖上積陰德,有幸與菲律賓當地女性結為連理,後來卻發現事態不妙,將得知什麼是「結婚容易,離婚難」。
根據大法官釋憲第535號:「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痛痛女孩」Bella(化名)是國內首件接種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第二劑出現不良反應,因而向衛福部提起訴訟並獲得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北高行)勝訴判決的案例。然而,2020年12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將判決發回更審。
據《自由時報》報導,為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衛福部國民建康署(國建署)有意於明年3月啟動修法,擬將現行《優生保健法》更名為去歧視的《生育保健法》,此外,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遇接受人工流產須經配偶同意,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
「單親媽勒斃2幼子被判死」的新聞事件,今天(11/27)疑似有個案的友人站出來說了另一個故事。說實在話,我相信這個故事,我服務的多個單親媽媽,大概都87分像極了這些樣子,只差沒有勒斃自己的孩子。
新北市一名吳姓單親媽媽,7年來獨自扶養兩名年僅6、7歲的兒女,生活長期困頓,在今年與同住兄嫂發生爭執後,帶著孩子入住汽車旅館,以繩索勒斃孩子,隨後吞藥企圖輕生被救回。近日,新北地院一審判決吳女死刑,引發社會譁然,吳女辯護律師廖慧芳於個人發表聲明,直批判決不公:「法官忍血,莫此為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