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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債權回收,我最常被問:「拿著確定判決去查財產,對方明明還有錢,執行時卻都脫產光了,該怎麼辦?」,這是實務上很常見又令人頭痛的問題,但倒也不是除了拿債權憑證外,完全無法可解,今天就來分享一下可能的處理方向。

面對親朋好友或生意往來,金錢借貸是很普遍卻難避免的社會活動,當中的爭議往往也最多,金額小的或許幾千幾萬,但法院案例中多達百萬元的借款爭議也不在少數。我最常被問的問題是:「律師,他是我朋友,我因為信任都沒有寫借據,該怎麼辦?錢還拿的回來嗎?」,為了避免大家的辛苦錢放水流,今天想分享一下如何善用借據跟本票保障自己的債權。

前陣子炒得沸沸揚揚的「鍾」配事件,提到民法第153條,只要當事人針對契約的必要之點都同意,無論是明示或是默示,或是有沒有簽契約,就會成立契約,能夠拘束當事人。那到底甚麼是「必要之點」?讓我們看下去……

公車車廂上斗大的標題「婚前徵信」,不禁讓人有個疑問,是要徵信什麼東西呢?從徵信廣告內容看來,還真是五花八門,像是:有沒有吹牛家裡很有錢、有無前科紀錄、有無隱匿生活惡習、有無劈腿狀況、有無遺傳疾病、信用是否良好、學歷是否造假……;總之,當事人想知道的,只要付錢,都可能得到答案。不過,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雇主為了節省成本,對於員工勞、健保之投保級距,不依實際薪資投保,故意投保最低為較低級距,藉此省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這種事情,在臺灣是非常多的。但這種行為涉及刑事犯罪,若被舉報雇主與負責申報的員工都可能吃上刑責。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不具犯罪嫌疑,會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書,為了避免檢察官判斷錯誤,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再議制度,讓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來審查不起訴處分有沒有錯誤。但為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有官官相護的疑慮,法律另外設計了一層檢討機制─交付審判制度,讓法院直接介入來判斷!

親密關係下的當事人,在平常面臨他方的情緒勒索或精神暴力時,常常錯過司法即時介入保護的最佳時機。一再的容忍退讓,換來的或許是更嚴重的肢體暴力或生命危險。淺談遇上家暴聲請保護令的用處與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