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一定有在遊戲中或網路上被罵或罵人的經驗吧?尤其是傳說對決或英雄聯盟這種dota類的遊戲,幾乎每場都有人開罵,那到底怎麼才算公然侮辱呢,往下看下去就知!

一、公然+侮辱=公然侮辱

公然:在傳說對決或英雄聯盟直接留言開罵,肯定會成立「公然」的情狀,所以不需要探討這點。

侮辱的認定:具體還是由法官認定,但法官心證通常會從整個脈絡下判斷是否有貶低他人在社會上評價的意思。比方說,同樣罵別人媽寶,有法官認為不屬於侮辱(參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易字第 2552 號刑事判決);但也有法官認為已經貶低他人社會上評價,屬於侮辱(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公然+侮辱的要件都成立了,在現實生活通常就會成罪;但在遊戲內,還必須判斷,到底有沒有侵犯到他人「現實生活」的名譽權?

這個爭議點在於,遊戲裡面通常都是以虛擬ID遊玩,如果對著虛擬人物飆罵,針對的對象是這個虛擬角色的表現所彰顯的人格,到底要怎麼認定名譽權受損?

照片來源:Unsplash

二、法院的各種見解

(一)比較沒爭議的是:遊戲內的角色已經讓其他人連結到現實生活。

比方說:英雄聯盟的知名主播統神的遊戲ID是鬼話新聞紅蟻、阿福傳說對決的ID是Afu6,又或是公會裡熟識已久的玩家,彼此都知道真實身分。對這種一看到ID就可以連結到本人的虛擬ID侮辱就會成罪。

(二)如果一般遊戲內萍水相逢,法院的見解就開始分歧。

  1. 虛擬角色有自己的名譽權:虛擬人物具有獨立性(可以和其他人的ID區分)以及存續性(遊玩時間足以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那對虛擬ID的侮辱已經貶低虛擬ID建構出來的名譽權,因此成立公然侮辱罪(參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201號判決)。
  2. 無法和現實生活連結就沒有名譽權可言:如果無法知悉現實生活和虛擬ID的連結,就不算貶抑他人社會上評價不成立犯罪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437號刑事判決)。

三、結語

筆者淺見,以後就把遊戲人物ID改成現實住所加真實姓名就好了。比方說永和金城武,這樣見ID如見現實生活本人,看還有誰敢罵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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