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期間是學子打工的熱潮,也是容易誤入歧途的時點,許多詐騙集團趁隙打著「少年不會被關」,也就是利用青少年責任能力註1根據刑法第18條,刑法按照年齡將人分為三種,犯罪時所承擔的罪責輕重程度不同。未滿14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若犯罪則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則必須完全負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吸收涉世未深的學生從事犯罪。

主要犯罪型態為竊盜、毒品案件以及擔任詐騙集團的車手,今天主要討論青少年擔任車手可能涉及的法律風險以及監護人(父母)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詐欺取財

按照刑法339條註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青少年為了自己或是其他人獲得不法的利益,通常是詐騙集團取得匯款,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造成他人限於錯誤,進而處分該財產,就構成詐欺取財。

也就說看似簡單的提款機領款或向背後人領款,雖青少年僅負責領錢,但根據涉案程度,可能被認為是幫助犯或是共同正犯,此外詐騙集團車手通常不會只領取單一被害人的錢,如果提領多位被害人的款項,依照一罪一罰規定,青少年的刑期會累計計算。

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詐欺

按照刑法339-4條註3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現今許多詐騙集團謊稱自己是法官或是檢察官,欺騙一般民眾,使其交付金錢,極有可能構成以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罪,例如:假借檢察官名義要監管帳戶,或者3人以上共同犯罪,可處1-7年有期徒刑。

三、父母需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對於父母來說,依民法第187條規定,未成年子女如侵犯他人權利,父母須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父母須連帶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另外,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父母因疏忽教養12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以致子女觸犯刑罰或有可能觸犯刑罰,少年法院得命父母接受8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拒不接受或時數不足,可裁罰6千至3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接受為止,處罰3次以上,得公告父母姓名。

References   [ + ]

1. 根據刑法第18條,刑法按照年齡將人分為三種,犯罪時所承擔的罪責輕重程度不同。未滿14歲者為無責任能力之人,若犯罪則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以及年滿80歲之人為限制責任能力之人,得減輕刑責;滿18歲且年齡小於80歲則必須完全負責,具有完全責任能力。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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