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學習正夯,不少業者也投入網路教學服務,許多上班族或學生族群,為了提升專業能力,選擇購買時間較彈性的網路教學課程。但每年相關爭議超過200件,消保處昨日舉行記者會表示,經濟部研擬的「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不得記載預付費用購買點數或堂數的使用期限,企業經營者不得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且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的抗辯機制,將在近日公告,宣導期半年,預計明年3月正式上路。
新制也明訂契約中不得記載預付費用購買點數或堂數的使用期限,業者不得以自動續約扣款方式延長契約,未來消費者購買課程獲贈的課程堂數,使用期間不得短於課程授權期間。若網路業者販售的商品為「點數」,也視同為「禮券」的概念,不得規定使用期限。
消保處表示,行政院新增訂的「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明文規定,網路平台業者不得將與消費者簽訂的契約債權轉讓,網路課程繳費主要分一次付清、分期付款與消費者借貸契約等三類型,但部分課程學費昂貴,不少業者會仲介消費者與融資公司或金融機構訂定契約,卻因債權轉讓,導致過去發生網路教學平台倒閉,結果消費者卻要繼續付貸款的爭議。
網路教學課程爭議多 契約新制明年上路為避免「假分期、真貸款」爭議,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因此賦予消費者貸款償還抗辯機制,付款方式如為業者居間介紹簽訂消費借貸契約,一旦業者無法提供服務時,消費者可檢附文件申請止付貸款餘額;雙方若是終止或解除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同時終止或解除;業者不得將其與消費者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價金請求權)讓與第三人。換言之,消費者若與融資公司進行貸款繳費給業者,契約仍僅與業者有對價關係,若補習班未來不幸倒閉,消費者也不必繳納剩餘尾款。。
新制也針對退費訂定標準。消保處表示,有些網路業者會將十萬元課程,以九折優惠價促銷。但消費者以九萬元購買課程,若上到一半想退費時,業者往往以「原價」計算,認定消費者應負擔五萬元費用,只能拿回四萬元。但新制上路後,退費也須以優惠價計,消費者在同一情況,可拿回四萬五千元。
另外也在應記載事項第8點也提到,針對企業經營者以「贈品」為名義,向消費者所為之贈與, 於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時,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請求返還該贈與物,亦不得向消費者主張應自返還之費用金額當中,扣除該贈品之價額。但有業者反應,如此一來消費者不需返還,則可能會因此有先參與贈送活動,再行退費,以換取贈品的情況發生,對業者似乎不太公平。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可先試聽或試閱,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並審閱契約內容及退費條款,檢視是否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不符合,可以請求業者修改或拒絕簽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同時消保處也呼籲業者,所提供的服務契約內容應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違規者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最重處5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