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沒有修法的狀況下,也可以讓異國同性婚姻成為可行。
什麼情形才能成立誣告罪? 必須是被告刑事訴訟程序
不是醫師,可以「治療」嗎?法官怎麼評價「另類療法」?
最簡單的原則是判斷雇主當初和員工約定的年終是屬於「工資」(經常性給與)還是「獎金」(恩惠性給與)
已經向律師諮詢了,為什麼還要委任律師?案件進入到訴訟程序以後,已經不單單只是像民法或刑法這類的問題了,更多的是法庭的程序要怎麼進行。
國民年金法第 18 條之 1 修法後,如果家屬沒有在家人死亡後馬上申請「遺屬年金」,遺屬在提出申請後,仍然可以溯及補領一定年限內的年金。
你如何看抄襲者對創作者「遲來的道歉」?道歉過後,他們值得被原諒與重新支持嗎?
2020年12月30日,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做出裁定,這個案子涉及當被告轉讓甲基安非他命時,如果同時構成藥事法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處罰規定時,應該怎麼適用法律的問題。
正如某個大富翁角色的口頭禪「請神容易,送神難」,若你祖上積陰德,有幸與菲律賓當地女性結為連理,後來卻發現事態不妙,將得知什麼是「結婚容易,離婚難」。
根據大法官釋憲第535號:「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