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離職申請書反悔,兩小時後將申請書偷回,卻被法院依竊盜罪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最慘的是雖然主管還沒看過離職申請書,但離職申請書依然有效,

聯合新聞網報導指出,張男在某金屬公司擔任作業員,3月間遞離職書給陳姓課長後,當晚再度返回公司竊得離職書離去,經公司提告,法官查出該公司與員工簽立未任職滿3年需賠償5萬8000元,而張僅差8天就到期免賠,因此才會回去拿取離職書,台中地院今天依竊盜罪將張男判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二審。

判決書指出,39歲的張男於2012年7月16日起受僱某公司擔任作業員,他於去年3月23日晚間8時,在台中市西屯區的公司辦公室,簽發記載「另有生涯規劃自行離職」的離職申請書,交予機械課陳姓課長,以示自願離職,經陳同意並將離職申請書置放在辦公桌透明軟墊下,待轉交予公司人事、會計單位。

未料,張男於當晚10時6分,再度返回公司辦公室,趁陳姓課長離開之際,自陳辦公桌上徒手竊得離職申請書後離去。經陳姓課長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

張否認竊盜犯行,辯稱他經公司施壓方簽立離職申請書,且他係於下班後晚間8點遞交離職申請書予陳,而職稱為機械課課長的陳男並無決定被告離職與否之權限,是應待他向人事部門提出離職申請時,他離職之意思方到達公司,因此他取回離職書僅屬撤回他離職,並不構成竊盜。

法官查出,張於2012年7月16日起任職公司,於2015年4月1日與公司簽約,約定3年內提早離職需賠償公司5萬8000元,並簽發同額本票1紙予公司作為擔保,惟若任滿3年未離職,則他可向公司領取獎金3萬元。

其後,張於去年3月23日晚間8時,在公司辦公室簽立離職書交付給機械課陳姓課長,再於同日晚間10時6分許再度進入公司,並自辦公桌軟墊下取走離職書。此外,公司取得張簽立的離職書,即毋庸給付張8萬7000元資遣費,因此法官認定離職申請書具有財產價值。

判決書指出,張男是在自由意識下簽立離職申請書,因認「自願離職」之離職理由不妥當,方擅自取回陳姓課長管領的離職申請書。而陳姓課長證稱他在公司擔任機械課課長,是張的直屬長官,負責主管業務,包括工作上人員的安排及管理,含出勤、記過、離職都是他承辦的範圍,故有同意張離職的權限。

法官審酌,張明知他已離職且離職申請書已交付陳姓課長收執,竟仍於離職後,再擅自進入公司自陳辦公桌上拿取業屬公司所有管領之動產,所為不宜考量公司與張所簽立未任職滿3年,需賠償公司5萬8000元的僱傭契約 ,並要求員工簽立金額5萬8000元本票為擔保,縱員工滿期未離職,僅取得3萬元獎勵金,賠償金與獎勵金顯非相當,所要求簽立本票之舉亦乏法律上之依據。

權衡張男所簽本票表彰賠償金與簽立自願離職申請書後離職的壓力與後果,並於反悔後思及彌補因而觸及法網犯罪動機,從輕判處拘役。可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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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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