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授權自一起讀判決

當案件起訴後,法院會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由3位職業法官以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理判斷一個人有沒有罪,如果有罪判多久。

這篇來談談選出國民法官之後的幾個程序:宣誓、人別訊問、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跟開審陳述。

一、宣誓

當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在進入審理程序之前,國民法官跟備位國民法官就要進行宣誓就任。

接著,審判長會跟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說明整個審判程序、國民法官跟備位國民法官的權限、義務、違背義務的處罰、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被告被起訴罪名的構成要件跟法令解釋、審判預估的時間,以及其他應注意之事項。

審判長說明完後,就準備進入審理程序了。

備位國民法官是指當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官,由法院視情況選1-4人。備位國民法官會全程在場,但不能在終局評議中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二、人別訊問、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審判一開始,法官會先對被告人別訊問,確認到庭的被告人別無誤,不是路過看熱鬧的行人。接著,由檢察官先陳述起訴要旨,到這裡都和原本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相同。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依照國民法官法第43條第4項規定,起訴書不得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同樣的,檢察官在一開始陳述起訴要旨時,也應該符合國民法官法對起訴書的要求,避免使用主觀、暗示性的文字跟敘述。

三、開審陳述

接下來的程序,稱為開審陳述,是原本刑事訴訟法所沒有的設計。

依照國民法官法第70條規定:

檢察官於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項之調查證據程序前,應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經依第47條第2項整理之下列事項:

一、待證事實。

二、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被告、辯護人主張待證事實或聲請調查證據者,應於檢察官前項之說明後,向國民法官法庭說明之,並準用前項規定。」

總結來說,檢察官在調查證據之前,應該先向法庭說明三件事情:

  1. 待證事實。
  2. 聲請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
  3. 聲請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

這個過程,稱為開審陳述。

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會在法庭上呈現大量的證據,如果把檢察官當成導遊,這個過程就是跟遊客說,待會我們要去哪裡、會看到什麼東西、可以注意什麼地方。

同樣的,當被告的辯護人也有證據要聲請調查時,則要緊接著檢察官的開審陳述後,同樣跟法庭說待會有哪些證據,可以證明什麼事情,待證事實跟證據有什麼關係。

由於開審陳述只是一個導覽、一個指引,並不是要檢察官跟辯護人在這個時候表示自己對證據的意見,或自己的主張,辯論應該等到證據調查完畢之後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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