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對夫妻,妻子於2018年得知丈夫外遇,在2020年分別以刑事通姦罪(2020年5月29除罪化)與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提出訴訟,法院判決刑事通姦罪屬實,判處丈夫刑期,可易科罰金,但民事損害賠償案,卻因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性規定,被法院裁定駁回。

根據判決,這對夫妻因丈夫在大陸經商,已分居十年之久,丈夫於2018年1月以電話告知妻子自己在大陸有外遇對象,且對方已有4個月的身孕,表示自己是學佛的不能殺生;無法要求外遇對象拿掉孩子,讓妻子提出接受條件。但雙方對於條件內容始終無共識。

2020年5月8日妻子於通姦罪除罪化前,以刑事訴訟提告丈夫,法院認定屬實,丈夫遭判2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

今年4月初,妻子又再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指控丈夫與他人通姦並育有一子,配偶權遭受侵害,身心俱疲,依照民法,請求丈夫應給付精神損害100萬元,彌補她備受折磨的痛苦處境。

對於此次指控,丈夫反駁,不否認有外遇產子事實,但自己與妻子已分居幾十年,只是名義上的夫妻,並無男女感情上任何依存,何來造成其身心受創?

並且,丈夫提出民法第197條第1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規定,主張妻子知情外遇事件時間超過兩年,無權請求賠償。

最終,台中地院認為,丈夫出軌之事妻子早於2018年知情,並以刑事訴訟起訴,但卻遲至今年4月才提起民事訴訟,距其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已超過2年,因此裁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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