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張男與郭女結婚定居於苗栗,但後續郭女為工作搬至台中,夫妻因而分居兩地。但2018年郭女卻突然收到張男寄送的存證信函,要求其履行同居義務。郭女為工作而不願同意,並向法院控訴,過去兩人同居時,張男常在爭吵中表示要離婚,並要她償還結婚宴客、蜜月、購買婚戒的費用,以及房租與水電費問題。郭女因而提出離婚訴訟,苗栗地院法官認為2人的確難以維繫婚姻,判准離婚。

郭女表示當初為工作搬到台中租屋時,張男表示同意且也曾陪同到租屋處,但卻突然寄送存證信函要她履行同居義務,後續又聲請支付命令,將房租、卡費及婚戒等花費作為借款,要求她償還。因張男對金錢斤斤計較,郭女忍無可忍,認為無法繼續維持婚姻。

郭女向法庭說到,兩人婚後時常為金錢觀念、生活支出細節、生育計畫等零碎小事爭吵。蜜月時,張男曾要郭女拿出小聘使用遭她拒絕,說出:「我爸爸媽媽為什麼要把錢白白送給你們家。要去旅行,妳自己搭飛機參與後半段行程就好了。」的話語。同居時,生活開銷張男也要求採取AA制,每每到外用餐,都會記下費用要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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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張男則向法院表示,結婚1月後郭女就因金錢觀念問題,向他提出離婚要求。但他認為,婚姻仍有努力空間,不同意離婚。甚至為挽回婚姻常邀郭女參加家中聚會,但郭女卻不予理會。後來兩人在進行離婚協議時,張男要求郭女拿出40萬元才同意離婚,調解破裂郭女訴請離婚。

苗栗地方法院認為,結婚時雙方並未就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進行約定,而張男提出生活花費平分的要求,沒有體諒到郭女剛出社會又遇失業經濟狀況不穩定,有違婚姻中夫妻相互扶持基礎,又不時爭吵、冷戰,認為張男對婚姻破裂應負責任較重,故准許郭女訴請離婚並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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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十大要件 想離婚必須符合這些條件

在現行法律中,離婚途徑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裁判離婚。當事人在協議離婚談判破裂後,如果無法達成離婚共識,我國民法針對夫妻雙方無法透過協商而離婚的情形下,在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了10款的離婚事由,包含: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間有不堪同居的虐待情形、姻親、對直系親屬間的虐待,導致不堪同居、 惡意遺棄、意圖殺害對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疾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超過超過六個月確定。 

那麼,沒有符合十大要件的規定,難道就不能訴請離婚了嗎?

考量現代多元化社會生活需要,立法者以較富彈性之「重大事由」為裁判離婚原因,在民法1052條第2項針對上述的十大法定要件外,另外針對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讓無責任的一方可以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婚姻難以維持?需詳細舉證事由說明「顯然無回復之望」才有說服力

在法律中離婚十大要件是基本對配偶該負的責任,若有一方違反,當然可以提出離婚。但第二項判決依據裡的「例外重大事由」則需要舉證雙方「不適合」這件事,且這要求「不適合」必須是「無責任」的人才可以去訴請離婚,如果只有自己覺得不適合,對方沒有問題與責任,那麼就不容易成功訴請離婚。 

實務上,訴請離婚的一方必須具體的說出雙方在個性、生活以至於觀念上的差異,無法磨和,藉此獲得離婚訴訟機會,並且提出更多證據說服法官「兩人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婚姻」,較能獲得離婚判決。

婚姻需要雙方同心經營,無法維持的婚姻,只能是怨偶間的互相折磨,所以在很多情況下,即使配偶並未有對婚姻不忠,或違反其他法定十大要件事由,法官也會依民法1052條第2項的「例外重大事由」依個案情形來做出離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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