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勞動基準法(簡稱勞基法)做大幅度的修正,很多勞工朋在職場上只要跟雇主發生糾紛,勞基法有保障我嗎?我應該要怎麼主張我的權益?有領薪水應該就算勞工吧?

先說結論領薪水不代表就算是勞工,只有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勞動關係之中的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以及其他勞動法令的保護。但因為許多工作型態,一般而言很直觀認為有老闆有員工,似乎適用勞基法,但是因為這些工作形態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勞動關係,因此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的。

哪些工作型態?

原則上依照勞基法3條3項原則上是用一切勞動關係,但是有一些特殊行業如家事服務業、小吃攤販以及專科以上兼任教師不適用。

除了這些特別公告的行業外,其他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必須老闆與員工的關係具備「從屬性」,在經濟、人格以及組織上均從屬於老闆。

如果還不是很了解,那就讓我們舉一些實際的例子了解「從屬性」這個概念吧!

舉例而言一個專欄作家與報社之間,作家會接報社指導寫的專題,雖然會作家會收到報社的稿費,但是作者要躺著寫、坐著寫、趴著寫,還是熬夜寫、早上六點寫,決定自己什麼時候完成工作以及決定自己工作的量,我們通常就認為作家與報社之間,不具備勞動關係,當然就不適用勞基法的保障囉!

反之一個朝九晚五的上班族,需要打卡、到指定的辦公室上班,而且基本上對於老闆指派的工作,除違反雙方勞動契約的約定,就必須要做。如果我們比較一下這兩個案例就可以發現作家不具備從屬性,但上班族卻具備從屬性,所以才適用勞基法囉!

如果細究兩者的差別可以從經濟從屬性、人格從屬性以及組織從屬性討論。

首先經濟從屬性簡單說「自負風險」的程度,具體而言勞動者是否需要自行承擔業務風險,此外只要為經濟組織或生產結構提供勞務,即享有報酬請求權,受雇人無庸對於經濟組織或生產結構之盈虧負責。上班族只需要把自己交代的工作完成,公司營運的風險由老闆承擔,只要把勞動契約中載明的內容完成,老闆就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囉!

再者人格從屬性簡單說「要聽話」,具體而言受雇人自行決定權受到僱傭人『壓抑』、主要的面相可能在作息時間、提供勞務之方式受到僱傭人指揮監督,在上面的例子可以發現,作家跟報社之間不存在指揮監督的關係,雖然報社可以退稿,但是作者能夠自行決定勞務提供的方式以及如何完成包括在哪完成以及何時完成,反之上班族受到老闆的監督以及決定勞務提供的方式。

最後組織上從屬性簡單說「是不是組織的一員」,當訂定勞務契約時,迫於成為生產系統中的一部,上班族與老闆簽訂勞動契約後,成為公司裡的一個小螺絲釘,須以他人分工合作,一同完成工作,此時我們就認為上班族具有組織從屬性。

看完上述的概念,各位應該可以自行判斷工作有沒有受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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