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小明因病急診住院隨即進入昏迷的狀態,昏迷10多日即死亡,其死亡前昏迷期間密集提領現金達1000多萬元,繼承人小小明主張是支付小名甲君的醫療費用及看護費用。

但明察秋毫的國稅局調查後發現,小明死亡前兩年,只有急診的就醫紀錄,而住院的相關費用僅60多萬元;依據醫院診療證明書所載,小明住院後不久即入住加護病房,也沒有聘僱看護的相關紀錄。因此國稅局最後認定,遺產稅中可以扣除住院醫療費用60萬元,但是小小明所領的1000萬元必須計入遺產總額當中,補徵課稅約100多萬元(新聞連結)。

「假設長輩已經重病在醫院,且時日無多,為了預備身後的喪葬費、生前最後的醫療費用以及降低遺產金額,可以怎麼處理呢?」

我想,多數人會想到的,不外乎是「直接從長輩的金融帳戶中提領現金作為預備金」的方式。看起來似乎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但從上面的例子就可以看出,其實問題很、大、喔~~~

到底類似的情形該如何處理呢?

帳戶提領前,先取得授權

多數老人家在往生前若有住院的情形,病程到最後通常會伴隨無法言語或是昏迷的情形。試想,這時的老人家連說話的力氣都沒有了,想當然爾也是無法親自去銀行或是ATM提領存款的。

當然,聰明的讀者若事先預想到這個情形,也一定知道可以事先和長輩約定,取得代理長輩提領款項的授權,實務上常常看到的做法是長輩會把存摺、提款卡、印章等交付給其他親人。

照片來源:Canva

留下授權的證據

不過,律師在此建議大家,既然經手處理長輩的財產,還是慎重一點將這個授權的過程及取得授權的結果,以授權書方式留下紀錄會比較妥當。畢竟,若老人家子孫眾多,我們也很難預料沒有被委以重任的晚輩們,心中會不會容易產生其他的想法,進而在事後去質疑提領款項的正當性。

重點是,當你事後被質疑時,老人家也已經往生了,在這種死無對證的情形,為了避免自己遭到啞巴吃黃蓮的悶虧,建議還是留下書面的證據,避免爭議。

當然,律師也要再次提醒大家,依照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即便被繼承人在世時曾授權他人提領,也會因為其死亡而使授權關係消滅(因為此時權利主體已經不存在)。所以被授權人也不可以再用被繼承人的名義進行法律行為(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 1753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當然也包含提款等動作。

相關支出費用,保留單據

最後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即便已經取得老人家的授權可以全權處理提領款項事宜,也要請大家記得「適可而止」,針對老人家當下的情形,酌情領用,並且保留支出相關的單據。以免像是上面例子中的小明,生前住院僅花費60萬元,但小小明卻提領了1000萬元,金額如此顯不相當的情形下,又無法提供相關單據證明提領款項的用途,因此落得遭國稅局補課遺產稅的下場。

錢財生不帶來,死也無法帶去。既然如此,還是奉勸各位長輩,兒孫自有兒孫福,多多善待自己,才是正途。若是預先授權其他親友從自己的金融帳戶中提領現金作為支應,也別忘記下面的三件事情:

  1. 提領存款,記得授權
  2. 授權事實,書面保全
  3. 支出費用,保留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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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佩霞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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