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志是個喜歡在外花天酒地的男人,某天被同居且交往兩年的女友小薇發現他與酒店小姐拍攝私密影片,阿志見笑轉生氣(台語),一氣之下對小薇瘋狂飆罵三字經,並把小薇的衣物、行李全部扔到屋外,小薇當下不知如何是好,便想到曾經在電視上看到有關保護令的新聞……

一、遇到家庭暴力時,可以聲請保護令!

(一)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此處的家庭成員,包含以下成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由上可知,曾經同居過的男女朋友間,或者前男友/女友的家人,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範圍內。因此,若遭受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時,被害人除了可直接書寫聲請狀向法院聲請外,也得透過警察局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二)保護令的種類包含: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

1.顧名思義,通常保護令是最一般、通常的保護令,與暫時保護令的差別在於保護令發生效力的時間不同、以及有效時間的長短。(通常>暫時)

2.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暫時保護令則是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的聲請時到作成終局性通常保護令之裁定前(用於通常保護令尚未核發前,法院審理期間無保護令的空窗期)。

3.緊急保護令,如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將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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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令的內容與效力

(一)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保護令的內容包含(以下節錄):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 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恐怖情人條款)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命令對方搬走)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二)保護令的執行:

關於給付金錢,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關於被害人人身安危: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

(三)違反保護令罪:

違反保護令之當事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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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結

親密關係下的當事人,在平常面臨他方的情緒勒索或精神暴力時,常常錯過司法即時介入保護的最佳時機。一再的容忍退讓,換來的或許是更嚴重的肢體暴力或生命危險。
希望看完這篇文章的讀者,鼓勵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當事人(或自己)勇敢對外求援吧!

本文授權自高騰法律相談所,經作者法律圈駐站律師:高維志 律師同意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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