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路上無緣無故遇到警方要求臨檢的確是會一頭霧水,也可能會因為不知所措而乖乖配合調查,關於警察臨檢,大家知道多少呢?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提及「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可以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也有各項關於警方臨檢時必須遵守的法律程序,必須依法行事,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例如:警方在臨檢進行前必須告知臨檢事由,並出示證件或穿著制服表明其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除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臨檢盤查變搜索 證據力無效

日前,新北地院一樁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判決,雖警方獲取被告施用毒品的犯罪證據,但最後這些證據全部被法官判定為證據力無效,原因是法院認為警方違法搜查。

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底,被告與友人所駕駛的車輛,因形跡可疑被警方攔查,判決書中,員警表示經查發現車內5人皆為毒品人口,問過車輛承租人意願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對車輛為「簡單盤查」,動手打開副駕駛的置物箱,發現毒品注射針筒,因此以現行犯逮捕車上5人;接著再以現行犯搜索車內,進而發現更多證物,於是將人與證物一同帶回警局為後續調查。

照片來源:Pixabay

但法院表示,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⒈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⒉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⒊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若是警方認為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可以檢查交通工具。

不過,法官強調「檢查交通工具」與「搜索」之區別,在於警察僅得以目視之方式檢查交通工具,並不得為物理上之翻搜, 此案,員警為求便宜行事,雖問過被告友人同意進行簡單盤查,卻越線動手執行非合法的搜索程序,法院認為如果不禁止使用此等證據,將益加助長違法取證的情形,有必要導正警方執法之觀念,以確實遵守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再經過考量被告罪刑是施用毒品的自戕行為,對社會無立即危害,且被告施用毒品後,於數日內尚能自尿液或毛髮中檢出毒品成分,並無保全證據之急迫性,檢警可通過合法程序取得證據,因此判定此次證據力無效,並籲知被告無罪。

近年來發生多起警方以「攔查」之名實施「搜索」之實的事件,每每透過社群媒體躍上新聞版面。但路上臨檢的攔查與搜索絕對不能混為一談,正常情況下,除非有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或是有範圍限制,在嫌犯、被告已遭逮捕時的 「附帶搜索」、確定要追捕、拘提的犯嫌已在屋內的「緊急搜索」;以及被搜索人同意的狀況外,警方都不能動手搜查

我們都知道警方臨檢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並預防犯罪發生,大家基本上都願意配合。但在某些情況中,如果你覺得被臨檢的方式、原因不合理,可在當下向警方表示異議,並要求警方提供異議書製作紀錄,依此做為未來提起行政救濟或其他訴訟的證據,而警方不得拒絕民眾製作異議書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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