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大家都有網拍或上網買東西的經驗吧!每次律師遇到來諮詢的民眾,最常被詢問的問題之一就是:如果我今天沒取貨,賣家說要提告,告的成嗎?

先說結論:刑事通常不成立犯罪,民事有可能要負賠償責任,但對方不會告!

一、刑事責任?

(一)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細究條文內容可以發現,要構成詐欺罪,構成要件必須是故意行使詐術(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使賣家出貨而獲利的意圖。然而,下訂後不願意取貨付款的原因百百種,例如:找到更便宜的同類商品、發現自己其實並不需要該商品,只是一時腦衝等等,但幾乎沒有買家是故意要騙賣家出貨才下訂的。

因此,即使賣家揚言提告,或真的去報警,警方也多半會以民事糾紛為由打發走,身為買家也不必太過擔心。

(二)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

1.「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觀察本罪條文,要構成間接毀損罪行為人也必須施用詐術,且主觀上要有造成他人的損害為目的之意圖。

除非是大量訂貨後故意不取貨,否則如果下訂時沒有施用詐術,也沒有明確要讓賣家受損的主觀意圖,通常買家是根本不會成立刑事犯罪。

二、民事責任

一旦下訂後,雙方依照民法第153條、第345條成立買賣契約。如果買家在約定時間內不取貨,就會構成民法第234條受領遲延,要負擔受領遲延的責任。

此時賣家可以選擇

1.直接向買家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像是運費、倉儲保管費等損害)

2.或再次寄發通知要求買家限期取貨,如果買家仍置之不理,賣家可透過存證信函等方式解除契約。(但一旦選擇解除契約,商品價金也要退還給買家。)

不過現實上,除非今天商品的價格高昂或數量龐大,不然很難想像賣家會因為買家不取貨就真的提出民事訴訟或寄發存證信函,這些因為開庭而生的訴訟費用、時間等成本,對於賣家而言絕對划不來。

三、結語

相信看了以上的說明,下次面對賣家的要脅(這裡要提醒買家們,賣家如果只是揚言提告是不構成恐嚇罪的)時,可以不必再擔心而到處詢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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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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