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上一篇網購商品未取貨,賣家揚言提告?,今天我們來探討,如果是先付款,後取貨的情形,買家已經付款了,但賣家遲遲不出貨、甚至封鎖、刪除訂單等等時,買家可以行使哪些法律上權利?
一、刑事告訴
刑法第339條-4第3款加重詐欺罪?
1.「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2.有經驗的人就會知道,警方對於此類案件,往往都以雙方涉及民事消費紛爭為由,不願處理。
因此律師在這邊要特別提醒大家,如果只是備案(備案≠提告,所謂備案,只是記載到警察勤務工作紀錄簿!),未取得報案三聯單,代表警方根本沒有進行後續偵辦。不過即使提告,因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相當嚴格,因此成立詐欺罪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檢方多半會以不起訴或行政簽結的方式結案。
3.只有在:賣家自始就沒有打算出貨,於買家付款後就各種推託或消失等情況,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的詐欺罪。
如果報警後警方吃案或推託不願受理,可考慮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或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二、民事求償
買賣雙方成立買賣契約後,買家已付款,賣家卻未依照民法第348條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之義務時,就已經構成民事債務不履行責任。因此買家可以選擇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然而現實上,除非今天商品的價格高昂,不然買家通常不會為此走民事法院這條路。為了追回這筆錢,還要另外付出訴訟費用、時間、交通費等開庭成本,對於買家而言相當划不來。
三、消費申訴
一般發生消費爭議的時候,大家往往忽略了走消費爭議調解這條路。
因此律師建議買家可以採取:
1.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申請消費爭議申訴
2.親自前往各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處
3.撥打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四、結論
不管網路賣家是不是企業經營者,也無論是否能適用消保法,律師建議讀者遇到消費爭議時仍要嘗試這個管道。
透過以上介紹的方法多管齊下,為自己的權利奮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