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除了修正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以外,另外還增加了一種強制性交、猥褻的行為樣態,在刑法第222條第1項增訂第9款「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

刑法第16章規範「妨害性自主」相關罪名。

其中,第221條第1項規定了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2條第1項規定「加重」強制性交罪,原本列舉8種加重事由,在構成強制性交罪的情況下,如果還有這些事由存在,法定刑提高為7年以上。

這8項事由包括: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這次修法增加第9個事由:「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

必須要特別注意的是,刑法第222條第1項的加重事由,除了適用在強制性交外。依照刑法第224條之1規定,犯強制猥褻罪有加重事由時,也會構成「加重」強制猥褻罪。

總結來說,不管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如果有「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就會構成「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或「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強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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