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李姓男子在店面販售印有蘋果手機LOGO圖樣的手機保護貼,被蘋果公司認定是仿冒品,委由律師提出違反商標法的告訴,但檢方偵辦後認定,李所販售的保護貼,雖然印有蘋果手機的註冊的商標圖樣,但該圖樣只是為了方便使用貼正確的黏貼保護貼,避免貼歪,僅有功能性用途,而非識別商品或服務,因此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書指出,李姓男子開設手機周邊商品專賣店,在去年1月間,從中國購買數百個印有蘋果公司商標圖案的保護貼,被蘋果公司指控,涉嫌販售盜版的蘋果商品,蘋果公司檢舉後,委由保智大隊前往搜索,在現場查獲445個印有蘋果手機LOGO的保護貼,全案依違反商標法罪嫌函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檢方偵辦後認為,根據商標法規定,商標主要功能在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商標的侵害,應判斷在交易過程中,是否足讓消費者因商標混淆誤認,而無法與商標註冊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若使用商標圖樣只是作為「功能性」用途,而非作為辨識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在交易過程中不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者,即非商標使用,也不會違反商標法。
檢方指出,李所販售的手機保護貼雖然印有蘋果註冊的商標,僅是方便消費者在黏貼手機保護貼時,可以作為對準點,避免貼歪而影響手機操作體驗,因此李遭查扣的各式手機保護貼,因手機型號的不同,保護貼樣式都存在些微差異。
檢方認為,李販售的蘋果手機保護貼雖然有蘋果商標,但是其主要是功能性目的,並非作為表彰商品來源的商標使用,也不足以使消費者混淆此手機保護貼是蘋果公司所生產之產品,與商標法保護商標的目的有差別,因此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