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當父母年紀漸長,對於日常生活及周遭情形逐漸無法正確辨識或表達,偶爾發生忘記將存摺、印章、金錢等重要財產放在何處的情況。甚至有些長輩因失智或認知退化,容易輕信晚輩或親友的花言巧語,而將大筆金錢、不動產移轉給他人或交由他人保管。此時,或許可以考慮替長輩聲請監護宣告,以保障長輩的財產運用及協助長輩日常事務的處理。
二、關於監護宣告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依照民法第14條,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僅列出部分),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白話來說,當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不能認知或接收到他人的表示行為,或無法將內心希望發生的結果透過自己的意思有效表達時,本人(恢復正常意識判斷時)、配偶或一定血親關係的親屬,可以向被監護人住所所在的法院(通常是戶籍地所在的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P.S 本文僅探討法定監護)
(二)聲請監護宣告要準備什麼,如何進行?
1、書寫監護宣告聲請狀,可參考司法院例稿:家事聲請狀
2、提出應受監護人、聲請人、要擔任監護人之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戶籍謄本
3、提出應受監護人的醫院診斷證明書
4、願意擔任會同開具應受監護人財產清冊之人的同意書。(意思是要推舉一人,與監護人共同將被監護人的財產逐一詳列,寫在財產清冊上,陳報給法院)
6、由法院指定醫院或醫師,鑑定受監護人是否達到監護宣告的程度 (鑑定費用約1萬5千元左右)
三、小結
監護宣告的好處,在於保護受監護人在日常法律行為上全部都需由監護人行使,才會有效。例如遇到路邊推銷、申請信用卡、手機門號等,即使受監護人同意,也是無效的。同時,也可以避免將來家族間爭奪受監護人的財產的情形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