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週刊)報導,司法院大法官針對軍公教年金改革是否違憲案,23日作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國民黨立委認定年改相關法律共41條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認定主要改革內容共38條均合憲,沒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僅3條關於「退休禁領雙薪」違憲,大法官認為這違反平等原則,宣告即日起失效,此一解釋,對現行年金改革影響並不大。
大法官認為,年金改革相關修正條文大都未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保障工作權原則、保障財產權等原則,但大法官也提醒政府,應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積變動到一定比例時,適時調整退休金、年金、撫卹金、贍養金比例。
大法官表示,原有的公務員退休金制度,退休後所得與現職人員待遇相差不大,造成公務人員於符合退休要件時即自願退休,致退休年齡偏低、退休給付年限增長,除政府以預算支應之退撫給與負擔持續加重外,也導致政府長期培育之人才太早流失,影響政府施政效能,有必要予改變。
(聯合新聞網)報導,但大法官指出,軍公教年改條例中,退休後若「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只要新職收入超過33140元、法定基本工資23100元就停領退休金規定,大法官認為,退休公務員多為中高年齡族群,此一規定對工作權構成限制,違反憲法的平等權,宣告即日起失效。大法官認為,相關條文是防範「領政府雙薪」現象,提供年輕人較多工作機會,但條文以是否再任私校、支領薪酬為標準,直接限制退休軍公教人員的財產權;因退休人員多為中高年齡族群,條文規定對他們是差別待遇,加上退休人員本可自由選擇領取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但條文只限制支領月退休金的退休人員,相關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原則,自解釋公布日開始失效。
另外被大法官點名應該修法調整但「不違憲」的條文,分別是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同為39條第1項的規定。銓敘部提出的優存利率調降期為6年,第7年降為百分之零,但立法院把優存利息歸零的期程縮短為2年半。
年度調降退休所得替代率期程和幅度,考試院版草案調降期10年,每年降百分之一,銓敘部版草案調降期程為15年,每年降百分之一,後來修成十年、每年調降百分之一點五,共降百分之十五。
就實務上來說,不管是要調降優存利率或是調降所得替代率,如果能晚一點,退休公教能領到的錢也多一些,本次修法,大法官認為「過快」。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因為蔡總統的年金改革,使得年金免於破產,讓現在還在繳費的軍公教同仁,未來也都領得到,不但符合世代正義,也符合年金永續,也是讓所有國人同胞看到,改革雖然痛苦,但為了能夠長治久安,為了能符合世代正義及公平正義,改革是必要的,希望大家一起團結合作、互相體諒,讓台灣能夠往前走,同時能夠永永久久。
(中央社)報導,蔡總統在臉書發文指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了釋字第781號、第782號及第783號三項重要的解釋文。針對年金改革的內容,除了再任私校薪資超過一定門檻必須停發退休金之外,大法官都做出「合憲」的解釋,也認為年金改革的修法既沒有侵害到受規範對象受憲法保障的工作權、服公職權、財產權與生存權等基本權利,也沒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蔡總統強調,年金改革在經歷了這麼多年的討論與爭論後,塵埃終於落定。僅管過程中難免衝突與爭執,但也因為社會的支持和體諒,讓所有現職和退休的軍公教人員,再也不必擔心退撫基金破產,每個人都可以擁有穩定的退休生活保障,世世代代領得到,長長久久領到老。
蔡總統說,要再一次謝謝軍公教同仁對改革的支持和諒解,也要對大家承受的不便與造成的困擾,表達誠摯的歉意。因為許多人的共同付出,過去政府沒有解決的年金破產危機,所幸能及時懸崖勒馬;她說,「風雨會過去,我們將一起迎向更永續、更美好的社會」。
釋字781、782、783號整理(源自:三立新聞網)
軍改部分:海陸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34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第39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26條設定現階段合理奉率之改革目的不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率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囑年金,才能符合《憲法》上體系正義的要求。
公改部分: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67條第1項,與同法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其效力。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8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以及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應在第92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特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達成更緊密關聯性。
教改部分: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7條第1項,與同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設定現階段合理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不盡一致,相關機關應依解釋意旨盡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第77條第1項第3款,與憲法保障平等權的意旨有違背,應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
另第4條第4款、第5款、第19條第2款、第3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1項,雖然無涉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但相關機關應於第97條第1次定期檢討時,依解釋意旨,在不改變各年度退休所得替代率架構的前提下,採行適當調整措施,使調降手段與現階段改革效益目的的達成關聯性更緊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