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黃小姐因為自己合法註冊的商標近日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撤銷,憤而開直播哭訴,因爲提出商標異議申請人不是普通人,而是知名足球金童貝克漢的老婆—維多利亞貝克漢。黃小姐在直播中氣憤表示,遭撤銷註冊的商標是自己三年前就已經合法註冊的,智財局卻因為對方是知名人士而要把自己的商標撤銷讓給英國人,質疑智財局是選擇幫名人而不是幫台灣人。
是的,就算是註冊商標也可能後來被撤銷
作為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必須有所認知,即便商標經智財局核准註冊,未來仍然有可能遭到撤銷。由於商標註冊需要符合商標法所規定的要件,如果不符合法定要件,即使智財局誤准註冊,他人將來還是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請智財局撤銷該商標的註冊。以本件爭議事件為例,貝嫂主張黃小姐與她經營同一或類似商品,而兩個商標外文文字相同、讀音以及觀念都相似,應是因為知悉他他人商標存在而有「仿襲」與「搶註」的惡意,從而主張智慧局核准該商標的註冊違法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第12款不得註冊之規定,請求撤銷商標。
為什麼智財局對於不應該核准註冊的商標還會誤准它註冊?我們向智慧局提出商標申請以後,案件就會分發給各個審查委員進行審查,而只要是人所做的判斷也就有存在錯誤的可能,尤其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許多審查所要考量的因素多是存在於申請書面以外的事實,智財局審查委員審查時未必有能力可以發現這些事實的存在,因此在專利商標領域中有所謂的「公眾審查制度」存在,就是為了要彌補智財局審查能量的不足。因此,即使商標通過審查核准註冊,也可能像黃小姐一樣,隨時可能從天上飛來一個人主張要撤銷你的商標。
國人先註冊卻沒有優先保護?
分析高雄黃小姐與英國貝嫂的「VB」商標爭議事件,事實上,貝嫂在台申請商標的時間是晚於黃小姐的,依照註冊保護及先申請原則,如果兩人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又相同或類似而有造成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的話,理應是申請在後的商標不能取得商標權才是。但法律的規定有原則通常就會有例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12款規定就是例外。其中第11款是保護著名商標,防止他人利用或仿冒著名商標註冊,避免著名商標區別功能被淡化或有混淆誤認之虞;第12款保護的雖然不一定要是著名商標,但如果是因為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而知悉他人已先使用的商標存在,即使該商標在我國未註冊,但為避免剽竊他人創用之商標而搶先註冊,防止不公平競爭或投機行為者,此時也不允許有人以相同或近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商標來註冊。
高度近似並使用在競爭同業上,有意圖仿襲既存商標之嫌
本件爭議智財局最終是以黃小姐的商標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本文規定之情事而撤銷掉她的商標權。智財局主要認為黃小姐的註冊商標與貝嫂先使用的商標近似,且指定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雖然黃小姐與貝嫂素昧平生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但因法院判決多認為,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所謂「其他關係」包含無業務往來但具有相關或競業關係而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標存在的情形,所以智財局認為黃小姐身為貝嫂的競爭同業,以高度近似商標申請註冊,很難推說是一種巧合,因此認定黃小姐是因為同業經營關係而知悉貝嫂先使用的商標存在,意圖仿襲才申請註冊自己的商標,故撤銷掉黃小姐的商標註冊。
該如何是好?
商標權人如果遇到這樣的商標爭議,千萬不要輕易放棄,事情其實還不到絕望的時候。黃小姐如果還想搶救她的商標權,可以依法對智財局的決定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來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