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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發生隨機案!男子因誤搭火車拒補票攻擊列車長,經查為「重度身心障礙」
台鐵今天(11/22)發生普悠瑪列車長遭旅客攻擊事件,台鐵局對新聞媒體表示,當時列車長在驗票,但該名旅客只有台中島台北的區間車票,之後就發生攻擊事件,根據民眾上傳到社團「我是警察●我代表正義」影片中顯示,乘客在車廂走道上追打列車長,旁人出聲說「先生不要這樣子」,但該名乘客仍多次拍打列車長的頭才罷手,台鐵局表示,經新竹路警查證,這名男性旅客有重度身心障礙,台鐵已在第一時間關心列車長,會協助後續法律諮詢服務。
今年先前在9月時也發生一起隨機攻擊女童事件,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站前原第一市場,位於大時鐘樓附近,1歲半的女童當時坐在推車內,被褓母推著走,突然被一名27歲男子拿安全帽正面朝女童的頭部毆打,犯案後立刻逃之夭夭。
當日下午27歲嫌犯遭警方逮捕,原來他已經有過2至3次前科,疑似精神狀況不穩定,依涉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並依精神衛生法將他強制送醫,女童的媽媽在臉書《中壢人平鎮人-生活.分享.靠北討論區》詳述案發經過,仍心有餘悸,盼相關單位重視,以免男子再度傷及無辜。
女童媽媽在文中說:「當日是保姆阿嬤用推車推著女兒在路上行走,那傢伙從後方隨機拿了一頂安全帽就走到我孩子前方直接朝他頭打下去,光是用想像的就無法接受了…心真的很痛!」她表示,孩子才1歲半實在很捨不得;也想藉此請各位務必注意自身安全,該名男子約82年次,且不是第一次隨機攻擊,在這之前已有2-3次前科,之前的判決結果都尚未出爐就再犯案。
女童媽媽還透露,做筆錄時,嫌犯的母親說當天有責罵過兒子了,但就算這樣也難以讓人釋懷,「請問我孩子就該活該倒楣成為你兒子的出氣筒嗎?精神異常的人還懂得挑老弱婦孺下手,這種人為什麼社會沒辦法根治呢?」
媽媽經學知識:認識「精神疾病患者」案後的處置
精神疾患者犯罪就一定無罪嗎?
不一定,根據刑法第19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很多人看了生氣的說,難道法律是在獨厚精神病患者?難道有病就是免死金牌?其他人的人權怎麼辦?
有關這點,司法院曾在臉書上說明:
「刑法之所以要處罰犯罪者,不僅是要對他施加痛苦,更重要的目標是:刑罰能不能使犯罪者不再犯錯,或對潛在犯罪人產生警惕。不過,如果行為人在進行犯罪行為時,因爲精神障礙,使他無法辨識、控制自己的行為,這時候僅只是處罰他,並無法預防他未來不再犯錯。
所以在法律的評價上,如果行為人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導致他辨識行為違法的能力完全喪失時,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在這種情形下,法律就認為沒有必要讓他受刑法的處罰,依照法律判決的法院,也只能給予無罪的評價。這也是為什麼,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第二項則規定顯著降低時,得減輕其刑。」
如果精神疾病患者犯法,但是因為視為無責任能力人,那要怎麼保障他不會又傷害別人?根據刑法第87條的監護處分: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當精神疾病患者危及到自己的孩子,身為家長怎能不擔心?
對於真正的精神病患者,積極預防論(瞭解精神疾病的生成、治療與防範)或許比應報理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還要重要,因為無論站在法律或民眾的角度上,最終訴求都是希望他們不要再犯。同時,或許也因媒體聳動的報導煽動民眾情緒,綜觀社會兇案發生的比例,因情感與債務糾紛、情緒失控、長期結怨而犯案的人,其實遠多過於精神病患。
至於某些明明無精神疾病,卻在案後謊稱自己有精神病的嫌犯,則是惡行重大。例如,2020年3月13日的新店隨機殺人案,兇手王秉華辯稱有解離性人格,與妻子吵架一時理智斷線才刺死路邊的機車騎士。後經檢警傳喚醫師檢驗,判斷其說法是「脫罪卸責之詞」,建議法官處以最重刑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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