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每年約有2.5萬件勞資爭議調解案,由於勞資嚴重不對等,進入訴訟案件只有1/3,即使和解,勞工獲得的補償往往是打折再打折,鑑於勞資爭議事件的勞工多處於經濟上弱勢、勞資爭議須迅速解決,並有賴當事人自治合意解決紛爭及勞資雙方代表參與等特性,為保障勞工在勞資爭議訴訟事件的權益,因此推動《勞動事件法》鬆綁訴訟門檻,諸如:裁判費、提訴地點、舉證責任等,希望還給勞工一個實質公平的訴訟起點,該法預計於2020年元旦上路。
根據司法院統計,台灣每天約有2.5萬件勞資爭議事件,但真正進入訴訟程序的只有4千多件,且因為勞資雙方在經濟條件、資訊條件的不對等,勞工最終獲得的給付往往不如預期,有鑑於此勞動事件法目的在於降低訴訟門檻,除了加快訴訟程序、減少裁判費外,也打破民事訴訟以原就被原則,可以勞務提供地作為法院管轄的基準,此外減輕勞方舉證責任以及勞方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資方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只要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之望而且資方繼續僱用沒有重大困難的話,就會准許,資方在訴訟期間就必需繼續僱用並給付薪資給勞工,以維持勞工的生活。
司法院民事廳廳長李國增指出,勞資爭訟事件是私權爭執,屬於民事爭訟的一環,法院原來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但《民事訴訟法》適用所有民事訴訟事件,是以兩造當事人訴訟的條件相當為假設前提設計,但在勞資爭訟時,勞資雙方的訴訟條件其實是嚴重不對等的,老闆的通常財力較豐可以請專人代理訴訟,但經濟弱勢的勞工樣樣得自己來,一邊打官司還要一邊工作取得收入,不然就會斷炊,且多數工時、工資發放等相關資料是由雇主保存,一旦面臨訴訟卻經常出現雇主基於訴訟策略或公司管理不當、不配合提出或沒辦法提出…等,屢屢導致勞工因舉證困難而敗訴。在在顯示制定《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勞動事件法》,確實有必要。
李國增表示,《勞動事件法》先從降低訴訟門檻著手,像是增加「便利性」,過去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需「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要告被告必須到被告營業所在地打官司,如果在總公司設在台北而在屏東設有工廠的企業,在屏東上班的勞工要告資方,必須到台北提出,光是南北通勤及食宿費就足以讓人打退堂鼓。為此,勞動事件法特別修訂可依「勞務所在地」提出訴訟。另外也降低了提出訴訟所需繳納的「裁判費」,如果勞工主張老闆解僱不合法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通常按10年薪水的1%來計算裁判費,《勞動事件法》降為最多按5年薪水的1%計算,而且暫免徵收2/3,剩下的金額等到判決確定再由敗訴一方負擔即可,等於勞工只要先繳納過去1/6的裁判費,就可以和老闆打官司。
司法院指出,總統去年公布法律後,即著手進行「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共7大籌備工作。
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的調解委員,司法院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的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8月底前,將勞動事件法施行後的勞動法庭事務分配規劃完成。
勞動事件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人選經勞動、工商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推薦,共計1236人,並依其專長屬性分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遴選作業,並於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的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也透過媒體進行宣導,希望能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勞動事件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
勞動事件法7大重點
- 專業的審理:設立勞動專業法庭,遴選據勞動法相關學識或經驗者擔任法官
- 擴大勞動事件範圍:納入建教生、實習生、學徒與合作機構、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爭議
- 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法官1人與勞資專家調解委員2人共同調解,在進入訴訟程序前由承審法官先行調解程序,加快紛爭的調解,避免訴訟曠日廢時
- 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以選擇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輕繳納裁判費負擔及舉證責任,如此可以避免勞工明明高雄工作,卻需要到台北開庭的舟車勞頓,此外減少裁判費,使得訴訟費用僅需以往的1/6,使得勞工更能透過司法保障自身權益
- 迅速的程序:訴訟調整以3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1次辯論結束為原則
- 強化紛爭統一解決: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的勞工可請求併案審理
- 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方聲請保全處分的闡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且而勞工可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資方訴訟期間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只要法院認為勞工有勝訴之望而且資方繼續僱用沒有重大困難的話,就會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