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高院更一審審理「W飯店女子命案」,認定朱家龍等人轉讓毒物與女子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4月底判朱家龍2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4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朱家龍被控於民國105年12月2日訂房入住W Hotel 2502號房,邀約友人洪聖晏、蔡逸學舉辦毒品派對,另邀郭姓被害女子等人參加,並提供大批毒軟糖、毒梅片同歡,導致郭女12月7日因用毒過量身亡。
(中國時報)一、二審認定,朱辦毒趴導致郭女吸毒死亡,但高院更一審依法醫所鑑定結果認為,郭女死前4個月內不斷施用PMA,體內PMA濃度超標18倍,極有可能是造成中毒性休克的主因,且朱與其他在場者都未驗出該成分,無法認定有轉讓PMA毒物給郭女使用。
合議庭認為,郭長期施用過量PMA是個人行為,死亡與朱等人沒有因果關係,改依轉讓禁藥罪將朱判刑2年10月,洪、蔡各改判2年6月。檢方和朱男都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適用法條無違誤,且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確定。
(Yahoo奇摩新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4月26日宣判表示,依法醫研究所鑑定意見,認為被害人體內所含的第二級毒品PMA極有可能是導致被害人發生中毒性休克的主要因子,而且被害人在案發前4個月有持續不間斷的使用PMA情形。
更一審指出,朱家龍與其他在場的人經採集尿液與頭髮都沒有檢出PMA成分,因此無法認定朱家龍等人有轉讓PMA毒物給被害人使用,倘若被害人沒有持續使用PMA,她施用朱家龍等人提供的偽禁藥,也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
更一審指出,合議庭因此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認為被告對被害人死亡不負加重結果犯的責任,而是觸犯藥事法轉讓禁藥罪。
更一審指出,若不計PMA因子,被害人血液檢出的各項毒品濃度,並未達一般致死濃度,被害人自主持續施用PMA過量的行為,不能認定是朱家龍等人轉讓禁藥或偽藥行為的通常事態發展過程。
更一審審酌,朱家龍等人迄今仍推諉卸責、避重就輕,難認有悔意,且轉讓禁藥持續長達5日、轉讓毒品種類多種、轉讓對象多人,判主辦人朱家龍2年10月徒刑,蔡逸學、洪聖晏各處有期徒刑2年6月。
檢方及朱家龍等不服更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昨天指出,朱家龍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量刑部分原判決並無不當,檢方請求重判、朱家龍等被告主張量刑太重,都沒有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