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之前,美國最高法院就甲骨文(Oracle)對Google提告的著作權侵害訴訟,做出最終裁決,被告Google不用賠償甲骨文公司提起的天價損害賠償。
現在大家使用的作業系統,分成兩大陣營:Google的Android跟蘋果的IOS。
2005年,Google開始開發Android作業系統,當時使用了昇陽公司(Sun )的Java 語言作為開發平台。2010年,甲骨文公司併購昇陽公司後,隨即針對Google使用到Java平台的API程式碼,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
這裡所謂的API,全名是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中文翻譯成應用程式介面。這邊有一點技術性的問題,應用程式介面是指,你跟不同的系統間溝通的橋樑,比如你是一個裁判書查詢網站,為了抓取最新的裁判書,你有幾個選擇,你可以寫爬蟲,定時跑去司法院裁判書網站上抓判決;另外一個選擇,則是司法院有提供裁判書開放的API,讓你的網站可以透過這個API,取得裁判書異動的清單跟全文。
Google被控侵害著作權的標的,就是Java 平台上的一些API,這些API程式碼的著作權原本屬於昇陽公司,併購之後是甲骨文的。這個案子的關鍵點在於,API是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如果是的話,Google在龐大的程式碼中,使用了一小部分的API程式碼,依照API的性質跟使用的方式跟數量,是不是合理使用的範圍?
2018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Google不能主張合理使用,Google面臨天價的賠償金。昨天,最高法院以6比2的比數,判決Google勝訴,認為本案爭議的API程式碼,Google構成合理使用,為了這場十年之戰劃下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