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都有義務作證,但有四種情況可以拒絕作證
絕大多數判決都是不准賠償律師費!
刑事責任能不能爭取易科罰金,有兩個重要因素 : 1. 罪名及判決結果 2. 決定權在檢察官
在將東西送給他人之前,反悔很容易;但如果對方拿到手了,要撤銷贈與、把東西拿回來,必須要在極端特殊的情況才有機會!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不具犯罪嫌疑,會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書,為了避免檢察官判斷錯誤,刑事訴訟法設計了再議制度,讓高等檢察署檢察官來審查不起訴處分有沒有錯誤。但為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有官官相護的疑慮,法律另外設計了一層檢討機制─交付審判制度,讓法院直接介入來判斷!
檢察官在偵查階段,如果認定被告不具犯罪嫌疑,會作出一份不起訴處分書,人們收到這份文件,會認為自己沒事了,但檢察官的判斷不一定是正確的,必須要有個檢討機制,這就是再議制度!
重大犯罪被害人在法律上雖然對於犯人有求償的權利,但現實上常常因犯人本身也很窮困、因故無法領到保險金或勞保給付等,對於這種不公平的情況,現在法律有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針對「因犯罪行為死亡」、「因犯罪行為重傷」、「性侵害犯罪」,給付犯罪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