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到家事庭的當事人,多半是帶著傷來的,對於法律有很高的期待,也希望法院能讓對方有所改變。如果裁判的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就覺得權利不被司法保障。
「法律」或「法院的裁判」能不能讓人改變?
家事事件真正的問題不是出在「權利義務」,而是「關係」。若關係沒有處理好又不能結束,僅爭執某項權利義務,下次遇到他項的權利義務,恐仍難自行解決,祇能再回法院爭執。當夫妻關係出現裂隙而分居,一方請求離婚,即使法院認為欠缺法定離婚事由,而裁判不准離婚,夫妻關係不會因此和好如初, 或是分居現狀即告變更。親子關係也是如此,當法院裁判探視方可以隔週與子女會面,不代表過去拒 絕會面的孩子,會因為法院裁判就突然變得期待與探視方見面。幼小子女會面 交往的不順利,則與父母關係的不協調有關。裁判宣示了法律規範下具體的權利義務,但對於「關係的修復」,則屬人的經營行為,非法律所能助。若以強制執行的方式由公權力介入法院裁判會面交往的內容,不僅二週一次的繼續性聲請令人心力交瘁,且不考慮履行意願的強制過程可能使關係更加緊張與對立, 而致會面交往益增困難,甚至衍生更多的訟爭。實際上,親子及父母關係的建立或修復,才是父母順利與未同住子女會面交往的長期擔保。
可以改變的是什麼?
大部分都是當了父母之後,才開始學做父母,更不要說是離婚的父母。在法院打離婚官司及爭取子女主要照顧者的高衝突父母們,正處於受創或生命改變程度第二強的負面經驗(據 Homes & Rache 的研究,強度第一位是喪偶或父母 過世),面對關係的破裂及對未來的不確定感,除了須全力集中火力在眼前的官司,還要兼顧打理新的生活及經濟方式,可能都還來不及處理自己因婚姻破裂所生的傷痛和失落,也就沒有多餘的心力去思索孩子的需求和自己的需求不同,對方對孩子的意義(父或母的唯一與不可取代性)與對自己的意義(配偶 可取代性)截然相異;何況孩子可能正在經歷父母幼年沒有經歷過的事,因此父母不能從自己的人生經驗中去同理孩子的處境和擔心、矛盾和為難。 這些困難我們理解,我們也知道父母的思考角度可以經由認知而改變。
與親權(俗稱監護權)有關的家事事件進行調解程序前,許多法院都會先請父母上親職教育。有一個有趣的現象:通知父母報名時不想來,上完課時又不想走。許多問卷調查的回饋是:「如果早點上課也許事情就不會變成如此;父母在離婚前,甚至在生小孩前,就應該上親職教育課程,先建立一些觀念。」 是什麼觀念讓來法院的父母有深切體會?簡而言之,在父母離婚的過程中, 影響子女身心負面程度的最直接因素,是父母衝突的強度,而不是離婚本身。 當家庭變得高衝突時,不僅限制了孩子的思想、認知及人際關係等方面的成長 發展,產生沮喪、崩潰、恐懼、憂慮等負面情緒外,生理上也受影響,並較一般孩子有更高機率罹患嚴重精神疾病。
我們的孩子怎麼了?
台灣父母離婚或分居的兒童,有近四成表示自己很少見到爸爸或媽媽,一成七表示同住方不喜歡他們與另一方連繫1。父母離婚過程中,往往有意或無意將子女捲入彼此衝突,使子女向被離間的父或母表達沒有正當理由的仇恨或強烈厭惡,而使另一方父或母無法與子女接近,甚至未經他方同意擅將子女帶離(拐帶子女),使子女成為父母角力的籌碼與肉票。
☆ 父母都在庭外等候,我聽到孩子說:「法官阿姨,我快死了。」 父母對孩子而言,一是天,一是地,彼此既不可取代,也都是唯一。離婚後的父母,不論之前如何水火不容,在孩子的議題上,像在同一艘船上,也像合夥關係,孩子好,父母一起好,孩子不好,父母也須一起承擔,不會是一人賺一人賠。然而在對立的法庭親權爭奪戰場上,父母卻以「子女利益」為名,各自拿出最強力武器攻擊對方,對孩子而言,這個過程就是天崩地裂的景象。
☆ 一對小兄弟在會面交往室要社工姊姊保證:「絕對不可以跟媽媽說我們和 爸爸玩得很開心……。」 兄弟和父親在會面交往室玩得吵翻天,時間快到了,哥哥驚覺提醒弟弟「變 臉」後,走到母親面前說:「我好想回家,爸爸好討厭,我不想再見到他。」 母親下次到法庭問我:「這樣違背孩子的意願和爸爸見面,是孩子的最佳利益嗎?爸爸做人失敗,孩子不想看爸爸,是他自己造成的,跟我有什麼關係?」 我們眼睜睜看著孩子在父母面前不停地換面具,但,我們能拆下孩子的面具嗎?該怎麼讓母親理解孩子的為難,而且這個為難是與她有關──當她祇看到孩子其中一個面具的時候。孩子適應力往往比父母強,用他們自己的方式照顧父母雙方,在轉介諮商的過程中,與其說是處理探視方與孩子的親子問題,不如說是處理同住方與探視方的關係。後者才是因,前者是果。
☆ 小六模範生孩子哭著說:「法官大人,媽媽說要見我是她的權利,那我的人權呢? 」當博士媽媽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法院裁判與孩子會面,執行處委託家事庭處理,口齒清晰早熟的孩子工整地寫了一封信帶到法院說要見法官:「以前都是爸爸 照顧我,媽媽祇顧她自己,我好害怕同學知道我媽來法院的事,我好丟臉,每次她說要見我,我就發抖,一星期睡不好,影響功課,她可以不要打擾我的生 活嗎?」探視方父母遭孩子拒絕,除了心碎,怪罪對方幫孩子洗腦是一個令自己較能接受的理由,特別是當探視方對孩子的記憶仍停留在幼年依附性強的美好時光。當孩子與探視方的心結未化解 ,沒有準備而勉強孩子去應付會面形式, 不但不能達到增進親子關係的目的,反而可能使關係更加緊張惡化。
誰是贏家、誰是輸家?
親權爭訟最後真的有絕對贏家嗎?法律上的勝訴又是以什麼作為代價? 在法院為親權爭訟的父母和一般訟爭的兩造當事人類似,雖然邏輯上有一半的機率官司會輸,但雙方都相信自己有充分理由會贏(認為自己會輸的人不會來法院,所以輸的一方與期待相反,往往會認為是司法不公所致,自己所相信的事實不會輕易改變 ) 。請求與子女會面交往的家事事件,常聽到同住方說:「他沒有付扶養費,為什麼要給他看孩子?」探視方說:「他不給我看孩子, 為什麼我要付扶養費?」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原來都是為了子女成長所需而設, 是子女兩項不同的權利,但在父母「同時履行抗辯」和「抵銷」自作主張之下, 孩子無一可得。扶養費與會面交往不同的是,前者還有追償的可能,但後者卻 隨時間而逝,不可回復。父母各自未盡的義務,在自認為有正當理由拒不履行之下,孩子應獲經濟上支持以及與非同住父母維持親子連繫的權利均被犠牲了。 有些父母裁判後又因執行不順,互控對方未履行義務,再回到法院進一步聲請 將共同改定單獨親權、變更會面交往方式、請求代墊扶養費、變更子女姓氏, 甚至另節外生枝而聲請保護令、刑事傷害告訴、民事損害賠償……,陷入父母纏訟的惡性循環,直到孩子結束童年及青少年歲月。戰火中的孩子,最後帶著累累傷痕走進成年。
我們嘗試專業合作打破親權爭訟的惡性循環
大部分的家事事件在進入法院審理前須經過強制調解,就子女親權事件,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希望爭訟的父母在進入對立的法庭審理程序、互相攻擊防禦之前,能強化審前調解程序,力促父母以溝通、互相讓步妥協以達成協議的方式,自主解決紛爭,並能藉此增加自動履行協議內容的意願,取代法院裁判與強制執行可能引起的循環爭訟。
除了自一〇三年起首創家事專辦調解法官,並加強與家事服務中心及其他機構合作轉介親子會面交往及諮商服務,規畫親職教育課程等,期能自調解程序 的會面交往促進及操作開始,讓父母釋放並認知彼此善意,重建合作父母關係,以此打破親權爭訟的循環。家事服務中心社工因此累積親子會面交往案例,並在案例中累積經驗與專業。
當事人都覺得自己的情況特殊,艱辛異常:「法官/社工你們沒經歷過,所以不能體會我的痛苦。」我們好想跟爸爸媽媽們說:你們的故事在法院以不同版本不斷重複上演,我們知道要改變現狀不容易,但我們看到有改變的可能和方法,你願意試嗎?
托爾斯泰的小說有句話:「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而不幸的家庭各有不同。」 是的,順利的會面交往都很像,但不順利的原因各不相同。與子女會面交往的目的是維繫子女與探視方的親子關係,需要同住方的認同與協助,探視方的耐心與配合。
法院轉介的會面交往案例經過累積,逐漸歸納出成功的會面交往所具有的準備,以及不順利會面交往的可能因素及如何克服的教戰守策,父母雙 方可經由親職教育及轉介機構社工的協助,在前人的經驗中,審視探視方過去被拒絕,失敗又失落的經驗,探索成功的可能轉捩點;以及同住方對子女有形 無形的各面影響,和對方親子關係斷裂對孩子的獨特負面意義,與在會面交往 過程中的絕對促進地位。改變別人也許不可能
,但藉由改變自己的態度和行為, 就有機會改變與對方的關係。
在此,
── 為面對一次次挫敗失落,仍堅持不放棄與孩子會面連繫的探視方,表示敬意。
── 為排除萬難獨力扛起照顧孩子責任的同住方,表示佩服。
── 祝福我們的孩子們,在童年經歷炮火重重的戰爭後,仍具自信並對人性保持正念,且創傷終有機會能獲認知與療癒。
注釋1 兒童福利聯盟,離婚/分居家庭子女心聲調查報告,2016 年。
關於作者 ‧ 李莉苓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庭調解法官
本文出處 合作父母與親子會面:一群本土社工的看見 [ 專文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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