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2月11日,總統公布國民年金法修正案,這次的修正是為了因應釋字766號解釋

766號解釋的緣由

100修法:申請才有得領

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的國民年金法第18條之1規定:「依本法發給之各項給付為年金者,除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外,其他年金給付自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從這個條文可以發現,除了老人年金是從符合條件當月就開始發給外,「其他年金給付」即便已經符合資格,也要提出申請才可以發放。換言之,晚1個月申請,就少領1個月。

104年修法:從105年開始改

後來,國民年金法在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立法委員參考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增訂了第2項規定:「自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其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於符合請領條件之當月提出申請者,其提出請領之日起前5年得領取之給付,由保險人依法追溯補給之。但已經其他受益人請領之部分,不適用之。」

即便受益人沒有在符合請領條件的當月提出,之後仍然可以從申請那天起,往回請求5年內的年金給付,不再晚申請、就少領。不過這個新增的規定,只適用在自105年3月1日以後死亡的被繼承人。

修法前的遺珠:林老先生

一位澎湖的林老先生的配偶在99年過世,晚了18個月請領、少領5萬4千元,他在窮盡救濟途徑後,經澎湖地院官長相助之下,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在107年7月13日作成釋字766號解釋。

解釋認定100年修正的國民年金法第18-1條規定,限制以遺屬提出申請且符合條件之當月為領取遺屬年金之始點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遺屬可以依照修正後的第2項規定,依法請求追溯補給從死亡事故發生時起,請領日前5年內的遺屬年金。

衛生福利部公布處理原則

在解釋之後,衛生福利部不待修法,也沒等林老先生提出再審。很快地在107年9月7日公布「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66號解釋,有關105年2月29日前發生死亡事故之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處理原則」,該原則自766解釋做成當天起開始生效,讓所有遺屬都可以從原來的申請日起算,追溯補發被保險人死亡後5年內可以領取的給付。

修正後的國民年金法第18-1條

除了公布上述原則外,衛生福利部也進行修法,將國民年金法第18-1條第2項規定修正,不再限於105年3月1日起,發生死亡事故,可以請求追溯補領,請領之日起前五年得領取之給付,在105年2月29日以前發生的死亡事故,遺屬都可以請求還在五年請求權時效的遺屬年金。

還有很多人沒領

依照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18日新聞稿,勞保局估算符合追溯補發資格者約有5萬2千餘件(遺屬約7萬3千餘人),但目前只有補發遺屬年金2,181件,補發遺屬3,328人。

雖然勞保局已經補發1億2,611萬1,489元,但是還有許多符合資格的遺屬,並沒有提出申請。請求補發仍然有5年的時效,只要您的親人在105年2月29日前發生不幸,而您沒有在死亡當月提出申請,就可能符合資格,可以請求補領提出請領日前5年內的遺屬年金。

關於766號解釋,可以參考這篇「766號解釋:國民年金給付的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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