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沒有在FB看過這種廣告貼文?標榜「可兼職」、「家庭主婦可」、「可選擇日領、週領、月領」、「工作輕鬆」、「可以在家做」等誘人字眼,然後工作內容有的不說(附上手拿一疊現金的照片),或是表示工作內容是「貼文小幫手」,只要複製貼文到各個FB社團、Line群組貼文就可以領錢,有的另外說「真的領得到錢」、「不是詐騙」,真有這種好康工作嗎?
天下有白吃的午餐嗎?這符合我們對於工作的常識嗎?
正常的公司,會在FB社團徵人嗎?正常的徵人啟事,會刻意po出手拿現金的照片嗎?正常的徵人,會特地寫不是詐騙嗎(此地無銀三百兩)?在家裡做、輕鬆的工作,可以日領數千?正常公司都給工讀生的工作,為什麼可以加領數千?
其實可以直接講,這些打工廣告99%是詐騙。那要怎麼騙呢?我按廣告加line成為工作伙伴,之後會有什麼結果?
現在電信詐騙集團的運作和分工模式
現在最常見的電信詐騙集團(例如電話詐騙),從上到下,會有以下成員:
- 金主:投資成立犯罪組織者。
- 總部:高階幹部群 (1)秘書、總會計:相當於總經理的概念,受金主指示,管理詐騙集團事務(帳冊、金錢流向、管理機房等),對組織成員發號施令且具有指揮決策權。(2)外務:又稱開桶,類似公司經營拓點人員的概念,承租機房、設置機房設備、運送話務手的事宜。且具有管理機房之權限。 (3)帳房:類似公司稽核的概念。受金主指示前往機房督導管理、查帳,檢查工作及業績狀況並回報給金主。 (4)桶主、管理幹部:電信機房直接管理人員,管理機房成員,並負責教育訓練,統一及掌握機房成員作息、績效考核。
- 招募手:負責招募有意參與詐騙集團之成員,並協助成員前往詐騙機房;有時擔任收購人頭帳戶的工作。
- 話務手(一、二、三線):類似電話推銷業務員的概念,在機房內撥打電話詐騙的第一線(佯裝客服)、第二線(佯裝公安)、第三線(佯裝檢察官或法院)人員,依詐騙集團講稿使被害人受騙上當而給付金錢。
- 系統商:又稱馬仔,向兩岸及境內外第二類電信業者申租網段予以介接及分租予其他詐欺共犯,提供網路平台介接技術及排除網路介接障礙,另提供被害人資料。
- 電腦手:類似企業資訊設備人員的概念,架設、維護詐欺機房話務設備及電腦話務系統。
- 水房:即財務會計部門,當被害人把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指示車手提領帳戶款項,再以地下匯兌或人頭帳戶等方式,存入至其他帳戶進行洗錢,躲避查緝。
- 車手:類似企業送貨人員的概念,前往領取贓款並送至指定地點,或協助收受人頭帳戶。
由上可知,詐騙集團仿效公司經營模式,有綿密的組織層級,還會檢討績效、表現好也有機會領到獎金。但與公司不同的是,畢竟是幹非法勾當,所以每個層級之間,都要設置「斷點」,避免檢警查緝。以現今偵查實務而言,新聞有時報導檢警破獲了詐騙集團,但通常只抓到人頭帳戶主人、車手、話務手、招募手、桶主,而其他高階幹部、金主則因為斷點過多而無法查獲。
這些網路打工廣告,就是為了製造斷點
為什麼人頭帳戶主人、車手最容易被抓到?是因為當被害人發現受騙,去報案後,款項匯到什麼帳戶一查就知道,所以帳戶是誰的名字,這個人一定會被抓。而再從帳戶的提款紀錄,去調銀行或便利商店ATM的監視器,就可以查到提款的人(車手),所以這兩類人最容易被抓。
而這兩類人,除了自願加入詐騙集團的,也包含了許多「在不知情狀況下」,而「提供了自己帳戶給詐騙集團」、「或幫詐騙集團提款」、「運送帳戶提款卡」,對犯罪提供了助力。
加入這類工作後,被指示做什麼?
一開始:
- 要求把打工廣告貼文四處轉貼,然後每天回報給詐騙集團,然後用話術跟你說什麼時候可以領錢(但會拖延,實際上不會給薪水的)。
→所以FB才會出現一大堆廣告貼文,而且一般人乍看之下,可能會因為貼文者不像FB人頭帳號,甚至就是自己認識的朋友在轉貼,可信度會增加,然後導致更多人被騙,形成一個循環。 - 藉口要審核信用狀況再決定是否錄取,要求提供金融卡、密碼。 →直接被拿去當詐騙人頭帳戶。
後來呢:
- 貼文工作做幾天後,詢問要不要做其他更好賺的工作?工作內容是出借帳戶(公司經營博奕,會員需要用到許多帳戶),一個帳戶每個月有1萬元報酬。 →直接被拿去當詐騙人頭帳戶。
- 貼文工作做幾天後,詢問要不要做其他更好賺的工作?工作內容是幫忙公司去便利商店寄、收包裹,論件計酬。 →包裏裡面裝的是人頭帳戶的金融卡、密碼。
- 如果當時應徵的是財務或會計工作,會假藉提領公司款項,要你幫公司去ATM或銀行領錢。 →從人頭帳戶領出的是贓款,再交付給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結果:
沒領到錢、Line也被詐騙集團封鎖,才發現自己受騙了。但自己也變成詐欺、洗錢的幫助犯,被檢察官起訴、法院判刑,還面臨詐騙被害人的民事求償,有苦難言。
結語
這種案例太多太多了!請跟親友說,這些FB廣告的貼文千萬不要相信,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腳踏實地工作、用正常管道(例如人力銀行)找工作才是正道,免得不但沒找到工作卻吃上刑責。
本文授權自李郁霆、蔡如媚律師,經作者 李郁霆 律師同意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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