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炒得沸沸揚揚的「鍾」配事件,提到民法第153條,只要當事人針對契約的必要之點都同意,無論是明示或是默示,或是有沒有簽契約,就會成立契約,能夠拘束當事人。那到底甚麼是「必要之點」?讓我們看下去……
一、 什麼是必要之點?
簡單說就是,契約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
少了他,就好像炭治郎少了水之呼吸一樣,鬼滅就不是鬼滅了XD
因為實在很抽象,所以以下就舉最常見的買賣契約以及借貸契約說明。
●買賣契約的必要之點是什麼?
- 要買賣的東西(標的物)
- 要用多少錢買(價金)
只要對於標的物以及價金,買賣雙方都同意,這樣無論是口頭上或是寫成書面合約,都已經算是成立契約。
至於要怎麼付錢、分期或是全額給付、用現金或是本票付錢、在哪裡交付,這些都不是必要之點,所以就算這些還沒約定好,只要針對標的物、價金都有共識,契約就算成立了。
●借貸契約成立的必要之點是什麼?
- 借貸金額、日期
- 借貸金額的交付
借貸契約比較特別,除了必須約定好借貸金額、借貸日期以外還必須交付借貸金額才能成立借貸契約;如果只有約定好借貸金額、借貸日期,還沒交付借貸金額,則稱為借貸預約(反正就不是借貸)。
對於借貸契約要注意的事情,律師們也寫過以下文章,讀者可以參考:
二、所以買賣或借貸契約不用簽書面契約嗎?
是的。只要針對買賣或借貸契約的必要之點有共識,其實契約就生效了。
至於為什麼要簽約?主要就是避免日後有一方反悔或是有爭議,在訴訟上方便提出證明,跟法官說明確實有這個契約存在。
附帶一提,法律上也有一些契約是一定要書面雙方簽名、寫好條件才能成立的,比方說抵押權設定的物權契約,就必須要用書面契約,如果只是嘴巴說說,就不能成立。
三、結語
因為法律沒有針對每種契約的必要之點都做規範,所以契約的必要之點要透過每個案件類型去看,依照常理及法規,在契約的哪些項目是必要的,哪些項目是不必要的。
在「鍾」配事件中,配音合作要怎麼樣算是成立契約?就必須看一般配音界的生態,通常都會如何去約定才算是契約成立,比方說約定好配音日期、訓練日期以及酬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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