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發和小鎂剛結婚時共同規畫了人壽保險保單,並互為對方的受益人,在各自保單中的受益人欄位寫下「丈夫」、「妻子」,沒有特別表明對方姓名。多年後,兩人離異,沒有更改保險中的受益人身分,而小鎂再婚組建新的家庭,阿發則維持單身。某天,一場交通事故阿發身亡,小鎂突然收到阿發父母來電要求她將保險理賠費歸還,一頭霧水的小鎂才知道,如今的她還是阿發的保險受益人……】

夫妻購買保險時常互為要保人及受益人,但很多人不知道,若夫妻離婚,沒有更改保險受益人,一旦理賠生效,前配偶就可能仍是保單的受益人,能夠依《保險法》規定擁有賠償請求權。

關於夫妻離婚保單的受益權是否仍然有效,在我國學者中有兩派說法,否定派認為:夫妻互為擔保,是基於在婚姻中的親密與信賴關係,但離婚後雙方的互信基礎早已消失,再以過去的關係來繼承保單,說不過去。

肯定派則認為,保單中的受益權源自於要保人對契約的指定,與婚姻並無關係。除非要保人在離婚之後申請變更受益人,否則這段契約就仍然有效。而在司法實務中,司法院第一廳七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74)廳民一字第O一O四號函就是採取肯定的見解。

所以保單中的受益人就算只是註明「夫/妻」一方或有明確填寫對方姓名,對於前配偶的保單受益權仍然是有效力的。不過,這個前提必須在要保人(例如,阿發),並未再婚才有可能產生,若是今日要保人已有另一段婚姻,在司法實務上的看法就仍有探究的餘地。 

變更保險受益人,只需要保人提出申請不需受益人同意即可變更。為了避免在離婚後產生更多爭議,除了贍養費、扶養權問題外,在辦理離婚程序時,也必須好好查驗雙方在婚姻中的財產狀況,一一檢視過去所簽下的約定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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