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颱風還恐怖!台南、高雄12日深午夜雷雨交加,閃電不斷,民眾徹夜難眠,台南市達九十一處積、淹水,高雄也有30多處,甚至淹水深達一層樓。高雄市林姓女子冒雨騎機車上班途經淹水的工地,人車跌落溝渠,不幸喪命。家屬質疑施工單位警示措施不足釀災,有意聲請國賠。高雄市長韓國瑜昨赴殯儀館慰問喪家談到,尊重家屬提國賠的權利,市府也會全力協助家屬。

警方調查,林姓少婦前晨從岡山住家出門,獨自騎機車前往路竹的工廠上班,途中行經岡山潭底區域淹水改善工程時摔車,經過搜尋,在距離機車約700公尺處排水閘門找到遺體,事發地點在國道一號連接崑山西巷產業道路處,當地人車不多,居民將該區段視為連接岡山、路竹兩地的捷徑,林女上班也習慣騎行該處,遇上甫動工的潭底區域淹水改善計畫工程,人車跌落工程區積淹水的坑洞不幸喪命。

「誰都不想遇到這種事,偏偏發生在我們家!」林女家屬強忍哀傷指訴,現場為一處排水護岸工地,但現場沒有設封鎖線或派人警示及設安全護欄,後來現場的警示三角錐也是被沖走後撿回來放置,發生憾事奪走人命,將提告國賠討公道。

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表示,施工現場開挖工區有擺設交通錐及連桿等警示設備,是否因積淹水造成工區交維設施無法明顯辨識,或工區外的積淹水處是否有管制通行等疑點,會配合檢方調查釐清。

橋頭地檢署相驗,初步相驗結果是溺水窒息,檢察官也勘驗事發地點,將調閱相關資料檢視道路使用情形,釐清土地管理權責單位,也將持續調查施工單位相關責任。

高雄市政府法制局長吳秋麗表示,國賠成立要件之一是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目前這處工地仍由承包商施工,施工單位有責任提供安全措施。將進一步了解此案發生原因。

據了解韓國瑜上午結束全市校長聯席會議後,便趕赴高雄市第二殯儀館探視林女家屬,家屬盼市長能協助究責。韓表示,一切遵照法律的程序,市府會全力協助家屬,也尊重家屬聲請國賠權利。

備註:

申請國家賠償需要有

  1.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3.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其中一種情形,並且以書面向義務賠償機關提出。

另外要注意請求國家賠償時,

  1. 主張有請求之事實、證據及其間之因果關係,宜詳細敘明與蒐證。
  2. 市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而遭受損害者:
    ●檢具醫療單據
    ●財物損失送修單據
    ●儘量保持現場,得請附近居民作證、或現場拍照存證
  3. 如係交通事故受傷或死亡者,即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採取救護
    ●或其他必要措施
    ●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相關條文: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第 10 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國賠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第1項
國家賠償請求書應包含以下7項內容:
1. 請求權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請求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
2.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或居所。
3. 請求賠償之事實、理由及證據。
4. 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或回復原狀之內容。
5. 賠償義務機關。
6. 年、月、日。
7. 請求權人或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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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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