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胡勝翔與潘世新雖註記為同性伴侶,但潘在前年同婚釋憲結果出爐前一日遭送醫檢查,同年11月因罕見疾病離世。胡後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配偶喪葬津貼被拒、訴願再被駁,最後聘請律師打行政訴訟。台北地院審理後,判胡勝訴,意即,勞保局需給付胡相關津貼,全案仍可上訴。
胡勝翔與潘世新相伴12年,,於104年5月23日舉辦公開儀式婚禮,二人在黃國堯牧師見證許下愛的誓約,並宴請數十位賓客。106年6月20日二人在新北市辦理同性伴侶註記,在潘世新先生發現罕見「脊椎巨大動脈血管瘤」後,6月底再進台大檢查,身體功能後來下降,9月臥病在床,一直都是由胡勝翔先生照顧,直到106年11月24日潘世新先生病逝。卻因釋字748號施行法尚未通過,導致潘世新去世後,胡勝翔無法以配偶身分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被保險人之配偶死亡時可以申請的喪葬津貼。這說明胡勝翔在這段期間為了照顧潘世新,所付出的心力、體力與金錢僅被視為「朋友」或「伴侶」的幫忙,
律師團說明,原告方主要理據為:釋字748號解釋憲法上婚姻的定義是二人建立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胡勝翔先生與潘世新先生二人關係符合憲法上婚姻之定義,為憲法意義之配偶。同性註記為同婚專法通過前暫代結婚登記的過渡性措施,胡勝翔先生與潘世新先生已辦理公開婚禮、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也完成同性註記,即已符合民法登記婚之要件。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訴願決定、爭議審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勞保局應作成准予核付胡勝翔於 2018 年 1 月 31 日申請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的行政處分。
胡勝翔律師團今天發表聲明指出,本判判決對胡勝翔而言,這是一個階段性的里程碑,終於有政府機構認同從釋字第 748 號解釋出爐後到施行法立法前,這段期間內的同性配偶權益保障必要性,勞保局也尊重法院判決,決定上訴,依法給付喪葬津貼給原告,尊重未亡人及家屬,使潘世新在天之靈可告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