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消費者詢問所購買之預售屋,在交屋之前發生工安意外,工人因此過世在公共區域,認為房子的價值因此減損,希望律師協助提告,但是,提告後,法院真的會判決嗎?
1.死亡地點是否影響主張瑕疵?
答:沒死在專有部分,就不算死在『屋內』。
「查系爭預售屋興建過程中,施工基地上固發生系爭工安意外,惟陳宥善於事發時間即104年7月31日上午9時許雖受傷嚴重,但並非當場死亡,係於同日同日上午10時6分送醫途中始死亡…是本件核與一般房地產交易市場及實務經驗中,在買賣標的之「房屋內」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事故,依我國社會民情,因多會存有嫌惡畏懼心理,雖不致對於該房屋造成物理性損傷或房屋通常效用之降低,但對居住其內之住戶,除會對居住品質心生疑慮,且會在心理層面造成相當之負面影響;及就房屋交易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屋內」是否曾發生有人「自殺或兇殺致死」情事,因認屬房屋交易之重大資訊,且影響房屋交易價值甚鉅,故認係交易上瑕疵之情形尚屬有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439號民事判決)
2.單純的工安事故,是不是凶宅?
「又該工安事件係因工人於建築過程中失足墜地後,送醫不治死亡,為意外事件,並非一般兇殺事件或自殺案件發生於屋內之情,上訴人所購買系爭房地之專有部分既未曾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顯非一般所謂之凶宅,依房屋市場之通常觀念,即難謂有經濟性價值減損,而影響其市場價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3.結論
工安事故目前法院多數認為是「意外」,而且不是自殺或他殺就不算凶宅的原因,而兇宅也限制在專有部分內。
本文雖然不贊同法院的判斷,不過既然決定案件的是法院,也只能接受這結果,因此建議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時,多停看聽,確認營造廠商是否有發生過工安事故,或是現場安全設備及施工人員有無確實使用安全裝置(筆者小時候在工地打工時,雖然大家身上都有掛安全帶供檢查,但是實際上從來沒有綁過,所以我根本不會綁),否則發生意外時,糾紛必然不會少,甚至只能摸摸鼻子吞下。
4.不贊同理由
預售屋與成屋不同,預售屋簽約對象為建商,消費者在資訊與風險掌握較低弱,且簽約時不可能預料將來房屋的狀況,如果只能比照成屋來處理,則是將風險過度留給消費者承擔,與中古屋是消費者間之買賣地位對等程度不同,應該對建商課予更高之責任。
況且,在尚未完工或有樓地板前,很難想像要怎麼死亡在專有部分中,因此施工狀況的工安事件,應該從寬認定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