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自由時報指出,台灣賓士公司行政部曹姓管理專員,因拒絕公司「週日自願加班,但公司不付加班費,只能補休」的要求,台灣賓士當月即以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將他資遣,曹男不滿,提出告訴控告台灣賓士違法解雇,審理時,曹男質疑,公司一向業績良好,並無營收減少情形,公司做法乃違法解僱,一審判曹男敗訴,但高等法院認定台灣賓士以調整組織為由,任意解僱曹男,已違反勞基法規定,改判曹勝訴,應讓他復職。全案可上訴。

曹男指出,從2002年起擔任副總裁的司機,公司指稱因人事政策修正,不再為高階主管設置司機,2013年讓他轉任行政部車輛管理專員,除負責車輛管理等事務外,仍須依公司指示開車接送公司主管等工作。

2017年8月31日,公司詢問曹男,是否願意星期日自願加班,但公司不付加班費,只能補休,遭他和3位司機拒絕,沒想到,同年9月26日,他和另三名司機即被公司告知,因「業務性質變更」等因素,遭到解僱。

曹男質疑,他只剩2年即符合退休資格,而公司的業績一向良好,竟在他拒絕週日自願加班後,即藉口業務性質變更而將他解僱,是為規避他將來請領退休金,是典型的違法解僱案,應讓他復職,且除了他以外,連同他在內的另外三名司機也遭到公司惡意解雇。

台灣賓士則主張,在2017年10月18日勞資爭議協調會後,曹男自願簽署「勞雇關係結束同意書」,代表雙方已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另外,因公司人事政策變更,不再為高階主管配置司機,因此將曹男安置擔任車輛管理專員,而實際上自曹男轉任新職後,公司並無足夠事務讓曹男去執行,其每月工時僅有45至60小時之間,相對勞基法每月工時的180小時,顯然過低。此外,公司從2017年11月起的8個月時間,僅有5次派車需求,足以證明公司並無設置車輛管理專員的必要,因此解僱有理。

一審採信台灣賓士說詞,判曹男敗訴,曹男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高院認為,雇主若因業務性質變更而有減少勞工必要,尚須沒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安置時,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

高院指出,曹男指稱台灣賓士業務一向良好,台灣賓士並未證明有任何虧損或業務緊縮而須裁員情形,而且台灣賓士尚有其他部門都正常運作,且銷售業績成長,仍需用勞工,基於「解僱是最後手段」原則,台灣賓士在曹男轉任車輛管理專員的四年期間,從未輔導他轉任其他工作,卻以調整組織結構為由,任意解僱曹男,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屬非法解僱,改判曹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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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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