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電子報)報導指出暑假不少民眾出國旅遊,會購買當地藥品、化妝品回台上網販售貼補旅費,甚至以此營利。桃園市衛生局表示,因法令規定,無照不得販售藥物、食品不得誇大效果、化妝品需要有中文標示等。若違反《藥事法》情節嚴重者,甚至需要移送法辦。
無照誇大 無中文標示
衛生局藥政管理暨稽查科長張敬崴表示,最容易觸法的是販售化妝品有誇大不實或者沒有中文標示。他說,化妝品若跟疾病有關係,就屬於誇大不實,如不能宣稱有除疤療效,若產品宣稱有美白功能,產品的成分標示,也需要含有具美白效果的成分才可以販售。
另外若國外買回台灣的化妝品,幾乎不可能有中文成分標示,也很容易觸法。若涉及誇大不實,根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可罰5萬以下。若是沒有中文標示,則可罰10萬以下,不過視情節輕重,若只是單一物品違法,一般是開罰1萬元。如溫姓民眾今年初在網拍販售遮疤貼,因涉及傷疤修
復,遭認定廣告內容宣稱誇大療效。
情節嚴重者 移送法辦
至於國外買回台灣的藥品,因為賣家不具備藥師身分,也不能上網販售藥物,否則涉及違反《藥事法》,若成分有違禁品,甚至需要移送法辦。如林姓民眾8月時在網拍販售「清肺湯」,另名林姓民眾也在8月在網拍協助代購知名美式賣場的「倍克痘」藥品,2人都遭網路巡邏人員發現,因屬於無照藥商,因此被罰。
張敬崴也說, 出國若帶回來的藥品,並不可以轉賣,不過若是自用或者贈送朋友使用的話,通常不會有觸法,只是民眾使用藥品後,一旦出現預料外狀況,和國內藥局購買的藥品,相對沒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