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汐止區1名廖姓婦人,去年11月間帶小孩到白雲公園遊玩,滑下溜滑梯時卻因速度過快,造成腳踝骨折脫臼,靜養許久才完全康復。廖婦認為溜滑梯設計不良,遂向新北市新工處提出國賠訴訟,並索討賠償金72萬餘元;新工處則表示,該設施註明適用年齡為5至12歲,反指廖婦使用不當才受傷;新北地院清查後發現,溜滑梯確實有年齡標示,相關規格亦都符合國家標準,認定廖婦主張無理由,因此判她敗訴。
廖女指控,去年11月11日上午11時帶孩子到白雲公園玩,自己先溜下滑梯以便在下方接住小孩,想不到磨石子滑梯的滑速太快,下方底崁距離地面又有35公分,害他下來時左腳撞擊地面骨折脫臼,需靜養6個月,因此向負責維護設施的新北新工處求償醫藥費6萬1633元、看護費28萬8000元、工作所得損失17萬3775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72萬3408元。
新工處則表示,事發時間是去年11月間,白雲公園相關遊戲設備及材料,距離最近的一次安檢則是10月25日,檢查項目均符合國家標準,亦符合衛生福利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現場也設置警示標誌,載明使用者年齡為5至12歲,廖婦的年齡與體重明顯不適合使用滑梯,認為市府縱有設置或管理缺失,但顯然是廖婦未遵守使用規定,不當使用滑梯,過失責任應歸自己。
法官清查後發現,廖婦主張溜滑梯底部距離地面35公分,但安檢結果為34公分,坡道傾斜度亦未超過國家標準,加上地面已鋪設吸收衝擊的緩衝墊,安全設施應無瑕疵。
法官依據安檢報告書,認定滑梯符合安全管理規範,且經檢驗合格;廖女提出曾有兒童使用滑梯受傷的新聞資料,也未說明清楚兒童受傷時使用滑梯的具體情形,且缺乏事證確認其內容真實性,難作為滑梯有缺失的依據,駁回廖女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