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出自法律圈律師專欄

一、 案例事實
    小瑜跟小愛為大學同學,兩人平常感情相當好,彼此都互稱對方是自己的閨蜜。某日,小瑜從其他朋友口中得知,小愛竟跟自己的男友單獨出遊,讓小瑜氣得在臉書發文,指小愛是「綠茶婊」、「死破麻」。小愛在看到小瑜的貼文之後,不甘受辱,於是便向小瑜提告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且也一併對「按讚」該則貼文的人提告。請問,就「按讚」的人,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二、 法律分析
    臉書(Facebook)在台灣是相當受歡迎的社群網站,據統計,台灣目前已有9成以上的人口擁有臉書的帳號。而臉書的功能也相當的多,舉凡「社團(Group)」、「粉絲專頁(Pages)」、「直播視訊(Live Video)」及「訊息(Facebook Messenger)」等等,都是民眾常用的功能。
    另外,臉書的使用者也可自己「建立貼文(Create Post)」,貼文除使用文字外,還可搭配相片或影片來豐富貼文內容。而當使用者將貼文發出後,其他觀看到該則貼文的使用者除可對該則貼文「留言(Comment)」及「分享(Share)」外,還可對該則貼文按「讚(Like)」、「大心(Love)」、「哈(Haha)」、「哇(Wow)」、「嗚(Sad)」及「怒(Angry)」。
    惟有問題的是,如果貼文者對他人公然侮辱,其他人對該則貼文「按讚」,按讚的人是否也會構成公然侮辱?筆者認為,欲探討此爭議,首先必須釐清「按讚」到底有什麼含意。
    對此,實務曾認為,臉書使用者對他人所發表的文章、圖片或分享等「按讚」之原因可能有很多,有可能是對他人所發表之內容全部或一部贊同,也有可能是表示對於他人之支持、對他人動態之關心,還有可能是自己已閱讀過該文章但又不知如何回應,甚至可能按讚根本就沒有具體的原因(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4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自字第34號刑事判決)。
    故就結論上來看,對於「按讚」的這個行為,並不代表按讚者就一定對該貼文有所了解或表示贊同,因此,在辱罵或毀謗他人的貼文「按讚」,應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但應注意的是,如果在貼文的下方「留言」,且使用的文字也具有侮辱性質;或是使用「分享」功能而轉載原本的貼文者,仍有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

三、 結語
    以開頭的案例事實來看,雖然小瑜在臉書辱罵小愛的行為,可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但對於其他「按讚」的人來說,由於「按讚」的原因相當多,並不一定就代表其對該則貼文有所了解或表示贊同,所以單純「按讚」的人,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本文由 陳偉倫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 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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