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女子長期在職場上受到上司性騷擾,因而失眠、不安焦慮,求診精神科門診常達8、9年之久。她向法院控告,曾跟公司通報性騷擾事件,但無獲得適當改善,去年又被通知裁員,因不服而提出勞資訴訟。雖公司否認,但新北地院經調查認定為非法解僱,終止僱傭契約無效,且判公司需賠償女員工10萬餘元。
法庭上女員工控訴,2008年至2012年任職秘書期間,多次被當時的總經理張姓男子性騷擾,她曾向董事長反映性騷擾情形,但公司處置措施緩慢,害她在內部調查期間,只能以特休、請假等方式,甚至辦理留職停薪,避免與張姓男子見面。
事後,公司決議結果卻只是將她調離原職,未對張姓男子做任何處分,以至於性騷擾情形持續發生;甚至2014年公司又再次將她調回原職,讓她承受巨大精神壓力。去年公司招募新人,但卻以虧損為由,要將她裁員,女員工認為公司此舉,不符合勞基法的終止勞動契約原則,明顯是非法解僱。
公司面對控訴,表示在接獲性騷擾通報後,已盡快依公司規定做出處置, 讓女員工與張姓男子減少見面機會,並非無所作為。而公司近年受經濟景氣影響,虧損金額高達3億3千萬元,必須精簡人力故依法裁員。至於招募問題,招募單位是工程部門,與女員工所在單位性質不同,且招募緣由是因該部門員工離職有缺才會招募新血。
但據法院調查,自2009年起女員工因長期被張姓男子性騷擾,出現失眠、焦慮和情緒不穩等症狀,為此接受精神科門診治療長達8、9年,應屬職業傷害。而女員工既是因職業傷害接受治療,且治療尚未結束,按勞基法規定在女員工復原前,雙方僱傭關係仍存在,公司不得終止僱傭契約,因此認定公司非法解僱。
至於女員工提出的醫療費、精神損失和薪資損失等賠償費用59萬餘元,以及要求公司應自去年11月至她復職前,必須每月給付5萬餘元的要求。法院認為部分主張已逾時效,非財產損害金額也過高,最後判決公司需賠償女秘書10萬7千餘元,且在明年5月女員工復職以前,每月需支付其5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