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至親離世之後,除了喪禮之外,遺產的處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但如果發現,親人所留下的只有大額的債務,那該怎麼辦呢?這時便需要趕緊辦理「拋棄繼承」了!
簡單來說,「拋棄繼承」是指拋棄掉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債權與債務,拋棄繼承時效須在知悉繼承發生(也就是親人過世時)起的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例如:在父親過世後,如果發現留有大筆債務,想要拋棄繼承權的話,必須在知悉父親死亡三個月內拋棄繼承。由於拋棄繼承的效果是拋棄掉繼承的權利,也就是父親所有的遺產完全跟你無關,將財產與債務一起拋棄,所以調查父親遺留多少財產與債務是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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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拋棄繼承順位怎麼算?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
繼承有先後順序,除了配偶是當然繼承人,一定有繼承權外;血親部分,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第三順序)與祖父母(第四順序)都是法定繼承人。而拋棄繼承只有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繼承債務喔,如果要辦理拋棄繼承,除了配偶外,也要記得依照拋棄繼承順位,通知全部繼承人。
此外,民眾常常因為錯誤或傳統觀念,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只要當前順序的繼承人還存在,後面順序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而當前面順序的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或其他因素喪失繼承權,如:死亡)而無人繼承時,後順序繼承人就因此取得繼承權,所以當親人往生時,法定繼承人要先確定自己有無繼承權。父母、嫁出去的女兒、出家人、父母已經往生且彼此已經分家或各自嫁娶的兄弟姐妹間,常常誤以為自己沒有繼承權。
二、拋棄繼承不代表全部權利都放棄消失
雖然放棄繼承了所有財產與債權、債務,但實際上有些權利不會因為辦理拋棄繼承而喪失者喔!例如:
- 犯罪被害補償金之遺屬補償金請求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6條)
-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之保險給付請求權或特別補償基金補償請求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1條、第7條)
-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之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勞動基準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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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拋棄繼承流程要怎麼做?時間要多久?
我們為大家整理好了懶人包,一張圖表讓你搞懂拋棄拋棄繼承順位、拋棄繼承流程,以及需要哪些文件!
四、我超過拋棄繼承時效了才發現要辦理,該怎麼做?
由我們前面的說明可以知道,依照我國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拋棄繼承時效是在知悉死亡後3個月內拋棄。如果超過了拋棄繼承時效才發現有大筆債務,則將以限定繼承處理,此時須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但是法律都已經規定是全面限定繼承了,為何還需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呢?辦理陳報遺產清冊是不是只是一種多餘的行為?這可就錯了,陳報遺產清冊是限定繼承最重要的環節喔!陳報遺產清冊,可以確保繼承人不用一直處理清償債務的問題,設定一個明確的清償債務期限日,讓繼承人真正享有限定繼承的利益,避免日後天外又飛來一筆債務而產生爭議及困擾。
舉例來說:繼承到的財產以及債務各有300萬元,若有陳報遺產清冊,明確知道各有三筆債務,各分100萬元償還便了結;若沒有陳報遺產清冊,原本以為只有兩筆債務,各分到150萬元還完後,幾年後的某天,突然出現一個未知的債權人說還有債務沒有還清,這時候就有可能要自掏腰包來償還了。
遺產繼承的問題,有時候可不像法律規定的那麼簡單,照著SOP一步步進行就能順利完成,每個家族狀況不同,有時牽涉複雜、家族龐大、子女長期旅居國外等等狀況皆會讓程序沒辦法順利完成,這時候尋求專業人士的協助便非常重要了。透過向律師事前諮詢,並委請律師代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將您的疑慮交給律師處理,在緬懷至親的同時也不用煩惱法律問題,是整理遺產最有利的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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