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只要愛滋感染者同意,即可接受另名感染者的器官移植。
修正前條文規定,只要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檢驗出愛滋病陽性反應,都不得使用,但考量國際間逐步鬆綁愛滋器捐禁令,且我國已開放B、C肝帶原者可捐贈器官給帶原者,依此先例考量,決議讓愛滋感染者也能器捐給感染者,但前提是臨床健康狀況必須穩定。
修正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愛滋感染者經讓未來健康穩定的愛滋病感染者,也可捐贈器官給予其他的愛滋病患。相關條文也增列但書,接受器官移植的愛滋病感染者,在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不受不得使用愛滋病毒器官的限制。
衛福部長陳時中強調,目前器官移植來源相當缺乏,若開放愛滋病感染者可捐贈器官給其他愛滋病患,不會讓愛滋病感染擴大,也有助於降低器官捐贈的等待壓力。
相關條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事先實施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驗: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