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卑南族李姓男子涉嫌在國有林班地竊取牛樟菇,他辯稱進入傳統領域取用森林副產品,台東地院法官查出李男竊取的位置為阿美族及布農族傳統領域,而非卑南族,判有期徒刑9個月,併科罰金30萬3000元。

李男去年5月22至23日進入台東林管處管轄延平事業區第14林班地,竊取牛樟菇220.5公克,市價約新台幣1萬4700元,關山分局警員巡邏時見他所乘車輛行跡可疑,上前攔查,查獲李男竊取國有森林財產。

李男認為具有原住民身分,台東全縣除綠島,其他15鄉鎮都是原住民地區,且為原住民傳統領域,依法可進入採集森林副產品自用。

法院認為,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採集野生植物及菌類,並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為限;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第3款、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2項、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認為,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具歷史淵源、文化或傳統習慣,且具有高度屬人性,各原住民族間存有若干差異,即具有同血統的同族人世世代代群聚一處,而形成部落或傳統活動領域;無該族血統人士縱使也居住、生活在該處,不得將他族傳統領域土地,視為自身民族的傳統領域土地。

承審法官仔細比對研究原民會、延平鄉、台東縣政府對傳統領域相關公告與歷史文獻等,並根據台東林管處與關山警方犯罪現場勘測圖等,

李男行竊林地屬布農族狩獵及阿美族墾耕的傳統領域,李男是卑南族,該區非卑南族傳統領域,李男不得主張有進入採集森林副產品的權利,且李男有多次竊取森林副產品前科,法官因而重判李男有期徒刑9個月有期徒刑,罰金新臺幣3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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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務正業的法律人,夢想是成為賽車手或是漁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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