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了省勞健保費,故意(授意)高薪低報,將吃上刑責

雇主為了節省成本,對於員工勞、健保之投保級距,不依實際薪資投保,故意投保最低為較低級距,藉此省下雇主應負擔之勞健保費,這種事情,在臺灣是非常多的。

而臺灣的勞工,多數善良又淳樸,不會去跟雇主計較這種事情,在勞資關係和諧的公司,大家也是心照不宣,不會刻意去檢舉,但如果發生勞資糾紛、老闆對員工苛刻,那員工去檢舉、甚至提出刑事告發,雇主違法在先,也怨不得人了,真的還是要如實投保,營運才能長久。

勞健保高薪低報,雇主、會計均犯詐欺得利罪、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詐欺罪部分

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雇主藉高薪低報的方式,降低雇主應給付予政府之勞保、健保負擔額,因此獲取不法利益,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刑法第215條規定:「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公司為辦理投保各保險所提出之申報表,屬業務上文書,故意登載不實之勞工薪資數額,構成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照片來源:Pixabay

老闆、負責申報勞健保業務之員工,同為共同正犯

在這種案件,老闆是主謀,老闆若要抗辯自己對於高薪低報並不知情,多半不會被法官接受。試問,難道老闆不知道員工薪水?不知道公司為員工投保勞健保的級距?這是不太可能的,因為這都是公司的支出,員工做帳給老闆看、向老闆請款、開傳票給老闆,老闆都是可以知道這些事情的,況且員工幾乎不可能自做主張去決定受雇人的投保級距,老闆授意的可能性非常大。

所以,如果老闆遇到這種事情,還是要有擔當,面對責任。

在論罪上,公司老闆為理所當然的正犯,而公司會計(財務或人事)之類的負責申報人員,係受老闆指示為之,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會論以共同正犯。

法院通常判多重?

因為這種高薪低報的事情很普遍,若坦承犯行、同意繳納犯罪所得(因而省下的勞、健保費),法院幾乎都還是會從輕量刑(可易科罰金之刑度),如符合緩刑要件,也很可能同時獲得緩刑。

尤其是負責申報勞、健保的勞工,雖然有罪,但畢竟員工很難違逆老闆的意思,故法院不會過度苛責,刑度通常比雇主要輕,獲得緩刑機率比雇主更大。

本文授權自李郁霆、蔡如媚律師,經作者 李郁霆 律師同意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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