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1)年1月22日,司法院院會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修正草案,是為了解決異國同性婚姻在台灣的問題,但今天出爐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從另外一個面向切入,在沒有修法的狀況下,也可以讓異國同性婚姻成為可行。

當一男一女都是台灣人,怎麼樣可以結婚、怎麼樣不能結婚,以及結婚的方式,是依照民法婚姻章的規定;在同性婚姻的情形,就依照2019年通過的「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如果締結結婚的其中一人是台灣人、另一人是外國人,就出現了涉外因素,必須要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來決定結婚這件事情,應該選哪一國的法律。

現行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婚姻是否成立,就要各自依照自己國家的法律,台灣人用民法,外國人就看他/她是哪一國,依照該國的法律來決定婚姻是否成立。目前全世界只有29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如果台灣人結婚的對象,並不在這29個國家之一,就會導致同性婚姻無法被承認。

祁家威的同性伴侶是馬來西亞籍丘先生,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當天,申請結婚登記,但因為馬來西亞並沒有承認同性婚姻,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予以否准。

今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這個否准處分及訴願決定,認為此時可以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排除馬來西亞法律適用。

依照該條規定:「依本法適用外國法時,如其適用之結果有背於中華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同性關係可以依法登記的規範,成為我國法秩序的一部分,涉民法第8條的立法理由就是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在我國國民選擇與本國法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結婚時,應該要準用這個條文,肯認在我國可以登記成立的私法同婚關係,消弭僅因性傾向而有不合理差別待遇的問題。

不過,因為這位丘先生還沒有辦法提出無重婚的證明文件,而他無法提出的理由,包括因為馬來西亞法規處罰同婚而擔憂申辦文件將遭不利對待,以及疫情關係無法返國申辦,目前還沒有證據證明有正當理由而不需要提出。

而且內政部跟大安戶政事務所都表示會依照過去的往例,來協助調查及有無其他替代措施,讓他們可配合辦理,這些事情還要調查,也是戶政事務所職權行使空間,所以法院沒有辦法直接准許,大安戶政事務所應該依照這個判決表示的見解來做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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