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授權自一起讀判決

之前,一起讀判決分享一則高雄地院的判決,案子的起源是徵信業者跟旅館員工購買房客使用過未清洗的床單、毛巾、被單及浴巾,想要取得上面的毛髮等生物跡證,來作為妨害家庭的蒐證資料,後來的刑事案件中,並沒有檢出相關證據。

房客知悉此事後,向出售的員工跟旅社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權的基礎主要有二: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規定。一審高雄地院依照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包括雇主連帶責任,判賠旅社跟員工連帶賠償8萬元精神慰撫金。在雙方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在5月15日廢棄一審判決,判決原告房客敗訴。

以下,我們來看一審跟二審的理由分別是什麼?

一審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107年消字第5號民事判決認為:房客對留在房間的垃圾跟物品會經正常管道清理或清除這件事情,有合理隱私期待。

判決指出:「飯店或旅館之房客雖然已離開房間,其遺留之使用過貼身物品或垃圾通常含有其毛髮、體液等生物跡證,自屬含有基因等個人資料,當受憲法資訊隱私權之保護,該等物品或垃圾應由飯店或旅館業者循正當管道清洗或清除,此乃一般房客在社會通念下具備之合理隱私期待,飯店或旅館業者不得將該等物品或垃圾為其他不當之處理或利用。若未經房客同意,亦無法律之依據,逕自將包含他人基因等 個人資料之物品或垃圾為不當之處理或利用,自屬侵害他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之態樣,若情節重大,當事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因此,一審判決認為如果旅社員工將遺留的垃圾或物品做了不當的利用,會侵害房客的資訊隱私權,情節重大時,房客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案並判賠8萬元精神慰撫金。至於契約責任部分,一審判決因為已經依照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判賠,契約責任就沒有必要再處理。

二審高雄高分院

高雄高分院108年消上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就侵權行為跟契約責任這兩個部分,都駁回房客的起訴。

(一)侵權責任

首先,二審法院認為徵信業者取得後,提供通姦刑案鑑定使用,但並沒有檢出精子細胞跟DNA-STR型別,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當中含有原告房客的毛髮體液等生物跡證的個人隱私訊息,無法認為侵害了房客的隱私。

其次,妨礙婚姻權益的行為常常以隱密的方式進行,並且因為隱私權跟住居權等受保護,被害的配偶舉證不易,應該容許一定程度的不貞蒐證權。本案的原告房客共宿同一房間,侵害妻子的配偶權,兩位房客也因此另案賠償妻子15萬元。法院認為在審酌原告房客先侵害家庭圓滿期待權跟配偶身分法益,以及可能被侵害的隱私法益是為了提供妻子作為證據使用,以及加害人的權利跟社會公益,高雄高分院認為旅社出售房客使用的未清洗物品,並沒有超過必要的程度,也不具備不法性。

(二)契約責任

在契約責任方面,二審認為旅社已經依照住宿契約提供住房服務,是在房客離開之後,才將房客使用的未清洗物品賣出作為刑事告訴的證據使用,如前面提到的不具備不法性、沒有鑑定出生物跡證,因此也無法認為構成瑕疵或加害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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