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甫

律師法之修正引來諸多專技團體認為律師們自肥的疑慮,拙乃以個人名義幾點回應黃信雄地政士之疑慮:

  1. 都市更新推動師在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培訓辦法中,即有針對其業務範圍加以規定:本要點所都市更新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係為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辦理都市更新宣導、教育、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依都市更新條例或相關法令協助社區推動都市更新重建、整建及維護者,得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獎勵。危老推動師也可以參照鑒於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培訓執行計畫;唯一有問題的是突然冒出來的未登記工廠輔導推動師,此一名稱並未有任何地方政府機關依照相關計畫授權培訓,而均由民間團體開課後,即可執業(但撇開律師法,這樣的培訓方式適合嗎?是否會過於浮濫?);至於其他地政從業人員,依照地政士法、經紀業管理條例與不動產估價師法當中的執業範圍規範,應已足資明確。律師法第127條所稱法令之解釋,應不以中央所訂立的法律為限制。
  2. 界定執業範圍是立法目的-而不是用來評價誰有實務能力去做這些事情
    律師法第19條所規範的各款律師得執行的業務範圍規定:一、訴訟事件、非訟事件、訴願事件、訴願先行程序等對行政機關聲明不服事件。二、法律諮詢。三、撰寫法律文件。是在界定律師的執業範圍,而不是在替民眾篩選或是由法律去評選誰有足夠的實務經驗或能力去做這些事情。

    地政士依照地政士法第16條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坊間仍然很多剛考上的地政士對於相關事務,實務經驗均不足,讓他們去做登記業務程序,適合嗎?沒有學過專業稅務的執業地政士,甫考上亦有面臨實務經驗不足的問題,土地增值稅在複雜的共有物案件中如何分算?房屋稅的核課如果涉及到權利認定不同,如何課稅?這些剛考上的地政士應也無法處理吧;顯然這不是地政士法第16條應該處理的問題;否則同樣的邏輯,該16條如此廣泛的業務範圍,其實橫跨有許多非屬法律或超過地政的專業知識與技能領域,未必是地政專業所能涵括
  3. 地政士法對於地政士的執業業務範圍已經規定甚廣
    依照地政士法第16條第8款: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這個概括事由其實已經賦予地政士足夠的執業空間,許多律師不熟悉的地政領域,諸如租佃案件、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農業發展條例、及其他涉及到地政領域專業法規的部分,都不會有壓縮的疑慮
  4. 律師法修正作為與社會對話的契機
    可慮者係,現況實務地政士人數眾多且未修習過全面的法學教育課程,諸如法學院的基礎法學、解釋方法,在詮釋各法規的論述強度上,仍有待加強。更甚者,若進入訴訟程序:訴之聲明撰寫、程序法的運用、訊問證人等,是否亦能取代律師。地政領域浩瀚無邊,法律人本不得自傲自己無所不通無所不精,律師法作為律師的執業基本法,本應以謙和與社會對話,只因沒有律師是無所不通,這部分其實大家都自己知道,也沒有人願意撈過界。藉由這部律師法的修正,應該各行各業的執業人士均可藉由彼此間的交流來彌補各自領域的專業不足,方為正向的思考。

(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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